寶雞市渭濱區林業局

(六)負責全區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 (十)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工作。

單位簡介

寶雞市渭濱區林業局成立於 1996年3月21日,因工作需要暫設在區農業局內(林業科)合署辦公。2001年3月8日分設,獨立運作,成為區政府的職能部門。2002年8月全區機構改革後,成為主管全區林業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2010年9月政府機構改革,將水利局併入,承擔全區水利工作職能。機關共有工作人員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幹部3名。下屬6個事業單位,渭濱區林政管理所、渭濱區林業管理站、渭濱區木材檢查站、渭濱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渭濱區河道管理站、渭濱區水電工作隊,共有幹部職工114人。自成立以來,渭濱區林業局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精心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林業經濟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按照適地發展、大力培育、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以改善生態環境,構建最佳人居環境,增加農民收入,大力發展林業產業為目標,以努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為已任,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以打造綠色、文明、高效、務實、創新的機關為抓手,先後組織實施了三北四期防護林工程、平原綠化工程、綠化通道工程、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工程等一大批國家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累計造林面積20多萬畝,四旁植樹650萬株,全民義務植樹710萬株,森林覆蓋率達到60%,全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民眾愛綠、護綠意識不斷增強,取得了連續24年來無森林火災的好成績。2004年被市人事局、市林業局授予寶雞市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先進單位;連續多年被陝西省秦西聯委會授予護林防火先進單位;2006年被市委授予基層滿意的縣區涉農部門;2008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創建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先進單位。2004年被區委、區政府授予農業重點工作完成優秀單位;2005年被區委、區政府授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先進單位;2007年被區委、區政府授予政風行風建設優秀單位,2009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先進單位、被秦西聯委評為護林防火先進集體,2010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先進單位”、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先進縣區”、秦西聯第五十一屆委員會授予“護林防火先進單位”等多個獎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林業、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林業水利發展規劃,編制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草擬全區林業、水利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林業水利行政執法工作。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林業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各項林業資金和區屬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全區林業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全區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草)、防護林體系建設等國家生態建設重點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辦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區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綠化工作。
(四)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應由市政府、省政府及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護、經營利用。
(五)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檢查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初審工作;指導全區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區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七)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政策,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管全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流轉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負責退耕還林和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八)指導全區林業產業發展工作。擬訂全區林業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區木材加工、林產化工、森林旅遊、林木花卉、林業多種經營等林業產業實施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參與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等經濟調節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科技服務體系及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指導全區農村及鄉鎮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坑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坑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畫,推動水權制度改革、建立水市場,負責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河道管理工作,審查報批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監督指導河道采砂管理,組織防汛影響評價,指導河道堤防安全管理。
(十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區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全區水利風景區的建設,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和監測預防工作;按規定負責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和灌區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九)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二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二十一)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準入、市場監督管理。
(二十二)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主管全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及指導保護區建設工作,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指導全區漁政執法和隊伍建設。
(二十四)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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