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能否對工會組織進行財務收支及其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請示”的批覆

我署於1999年,在答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經費由工會獨立進行審計意見的函》的《審計署關於工會經費審計問題的復函》(審函〔1999〕87號)中,明確表明了審計署的態度,即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工會進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還規定:“審計機關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我署於2000年對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了財務收支審計,針對其財務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下達了審計決定,提出了審計意見、審計建議。

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能否對工會組織進行財務收支及其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請示”的批覆
審計署
審行發(2001)29號
河北省審計廳:
你廳《關於審計機關能否對工會組織進行財務收支及其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請示》(冀審法〔2001〕3號)收悉。我署於1999年,在答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經費由工會獨立進行審計意見的函》的《審計署關於工會經費審計問題的復函》(審函〔1999〕87號)中,明確表明了審計署的態度,即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工會進行審計監督。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和答覆如下:
一、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各級工會進行審計監督,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能替代審計機關對工會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還規定:“審計機關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上述規定表明,凡是與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單位,不論財政撥款在其經費和財產中的比例,都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2.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4.人民政府的補助;……”。財政部門每年撥給工會組織的療休養事業補助、離退休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補助都屬於財政性資金,這表明工會經費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預算撥款關係;同時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會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或在稅前列支,這些也屬於財政性資金,均在審計監督範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還明確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因此,地方總工會作為與地方政府財政有預算撥款關係的社會團體應當接受審計機關代表國家進行審計監督。
我署於2000年對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了財務收支審計,針對其財務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下達了審計決定,提出了審計意見、審計建議。中華全國總工會對這次審計十分重視,並認真執行了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財政經濟監督權力,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國家強制力。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工會內部對工會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機構,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負責,不能替代國家審計機關對工會的審計監督。
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部門的委託建議,對工會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對工會組織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第二條“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第五條“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人民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第十六條“各地對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已經規定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可根據各地黨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按本規定執行”。你廳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委託建議,納入審計工作計畫開展審計。
2001年4月9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