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2003)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根據《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指定本實施辦法。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由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 七、考試用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由審計署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

審計署、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人事部
審人發〔2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完善審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審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我們對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將修訂後的《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審計署、人事部。
附屬檔案:1、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
2、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審計署
人事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和中級(審計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備德的原則擇優聘任。
第四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無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從事審計、財經工作。
第五條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學歷。
第六條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七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
審計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或授權組織培訓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審計署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審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審計署聯合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審計專業中級資格的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九條 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審計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繼續教育。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3年內不得再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塗改學歷、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六條所稱的從事審計、財經工作年限,其截止時間為考試年度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審計、財經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指定本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
審計署、人事部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審計考辦”),在審計署、人事部領導下,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國審計考辦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由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為了做好考試工作,審計署設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考試內容的研究、考試大綱的編寫、考試政策諮詢以及命題指導工作。
二、考試科目與內容
初、中級資格考試科目與內容均為:
(一)《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總量經濟學基礎、企業財務管理、企業財務會計、法律;
(二)《審計理論與實務》:審計理論與方法、企業財務審計。
初、中級資格考試採用同一套考試大綱。根據對初、中級審計人員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不同要求,兩個考試科目各部門內容分為初、中級資格共同考試內容和中級資格單獨考試內容。
三、考試日期和時間
(一)考試日期: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二)考試時間: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上午為《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下午為《審計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四、考試報名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批准後,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五、考場設定
考場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比較集中,考場安排困難,確需在縣設定的,須經省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並報全國審計考辦備案。
六、考試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畫。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各地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實行培訓單位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前輔導或培訓工作要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要堅持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應考人員參加輔導或培訓班。
七、考試用書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由審計署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審計署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八、考試工作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製、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迴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審計署和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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