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單付款的具體內容
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償付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單據後,將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在開證行審查單據的過程中,如審核的單據和匯票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原則上應履行其開證承諾,將票款償付議付行。在實踐中,銀行通常還要交進口企業複審。進口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即按即期、遠期匯票付匯或承兌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證情況下對外承擔到期付款責任。如發現單據有不符點時,則要徵求申請開證的進口企業的意見,如進El企業表示可以接受,其可指示開證行對外付款:進口企業也可以表示拒絕,即指示開證行對外提出異議,或通知受益人更改單據或堅決予以拒付。
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絕大多數是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儘管開證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且付款後無追索權,但對進口方來說,如果出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的情況,很可能是因為受益人提供的貨物不符合雙方簽署的契約,小則導致進口方不能及時進13、以保證市場供應或生產需要,大則危及進13方的收貨安全。因此,為保證自身的利益,進13商在開證行審單的同時也應嚴格對照信用證認真審單。
審單付款的類型
1.托收方式下審單付款的做法
我國的進口交易大都採用信用證方式,但也有一部分採用托收方式。在托收方式下。審單付款的具體做法是:當代收行(中國銀行)接到委託行寄來的托收單據後,先按托收委託核對單據份數,填制“進口代收傳送清單”,然後連同單據一併送交進口企業簽收;進口企業須在合理時間內辦理付款或承兌手續,即在進口代收傳送清單上籤章同意付款,然後將其退交代收行;代收行賣出外匯,核定用匯額度後,與進口企業結賬,同時以規定方式付款給委託行。
2.信用證方式下審單付款的做法
(1)審單
根據銀行慣例,在信用證方式下,審核進口單據的工作是銀行的職責,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就應當直接對外辦理付款,不必事先徵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2)付款
銀行審單後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單據核對無誤後,憑議付行寄來的索償通知書,填制進口單據傳送清單,並附全部單據送交進口企業驗收。經進口企業對全套單據進行全面細緻審核無誤後,銀行即根據信用證的種類,採用所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與此同時,通知進口企業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向銀行付匯贖單。另一種情況是銀行發現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通常會先徵詢進口企業的意見,看其是否願意接受不符點。如果願意接受,進口企業即可指示銀行對外付款或承兌。如果拒絕接受不符點,進口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拒絕接受單據,拒付全部貨款。在單據與信用證、單據與單據之間有明顯不符點時,如貨量不足,品質、規格不符,短缺必要的單據,貨款金額計算錯誤,以及提交不清沽提單等,原則上可以採用這種方法。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單據與單據之間明顯有不符點,但根據情節又不宜全部拒付者,可採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方式。例如單據所列貨物有幾種不同品質規格,每種規格的數量不同,如其中只有一兩種規格存在問題,可只拒付有問題部分的貨款。
3)貨到經檢驗後付款。由於單證或單單不符,買方可以通知銀行要求貨到驗貨付款。如果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契約規定完全相符,買方可以接受單據,支付契約全部貨款。如果發現貨物與契約規定有出入,買方可以拒付,或要求扣款。
4)憑賣方或議付行出具的擔保付款,或付款後開證行保留迫索權。 總之,對於“不符點”的處理,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都應在合理時間內以最迅速的方式向議付行提出。長期緘默,可能導致喪失拒付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拒付貨款,前提是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如果貨物與契約規定不符,則應由買賣雙方根據契約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