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前程式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訴訟改革的重要內容,同樣是建設以庭審為中心的現代化民事訴訟程式結構的重要基礎。在我國較長的一段時間裡,理論和實務界普遍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傾向,從而直接影響著民事審判的公正和效率。在新的司法理論的影響之下,世界各國日益重視對審前程式的改革和完善,兩大法系的民事訴訟活動從原來偏重開庭審理轉向審前準備與開庭審理並重,且日益相互借鑑、趨利避害,呈趨同的特徵。
民事審前程式,是原告的起訴被受理後,至正式開庭審理前,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院等訴訟主體按一定方式、程式實施的交換意見、收集整理證據、爭點整理準備活動和相互關係的總和。
審前程式特徵:1)審前程式是一個獨立於庭審的程式,與庭審分屬於不同的訴訟階段,有各自獨立的目標和任務,其功能也有差別;2)審前程式是兼有實體法和程式法意義的;3)主要的訴訟主體是訴訟的當事人。由當事人決定需要判斷的案件事實,由當事人收集,提出並與對方交換證據,以此形成對庭審有約束力的爭點,同時為法官斷案提供基礎。
審前程式的功能:1)有利於整理爭點,交換和固定證據;2)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將糾紛解決;3)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和訴訟公正的實現。
我國民訴審前程式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交換起訴狀與答辯狀,有助於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初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況,儘早明確爭議焦點,從而有針對性的做好庭審準備,以提高庭審效率。
第二、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與合議庭組成人員。
第三、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證據。
第四、追加當事人。
第五、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材料。舉證時限制度的確立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儘早提供證據,以提高訴訟效率。
第六、組織交換證據。通過證據交換,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需要提交庭審的證據,使正式的開庭審理圍繞這些爭點,對交換過的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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