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概括為:此外,筆者認為,審判公開還應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宣判公開,即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布,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式。然而僅僅是公開宣告判決是不能充分體現審判公開的真正內涵的,應將其內容也公開。換言之,就是要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路向社會公開,準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此,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都定期或不定期發表判決書。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路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裁判文書公開除了公開判決書之外,還應有選擇地公開裁定書,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等。一些只涉及簡單的程式問題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法律規定
1、《憲法》第125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2、《刑事訴訟法》第11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意義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民眾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適用範圍
審判公開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的案件。但如果當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時,則不應公開審判。審判實踐中,對於審判公開,法官大多機械地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操作:1.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定期宣判的案件,也應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採訪、報導。2.凡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其他的審判環節一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