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有關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我縣科技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檢查實施。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縣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全縣科技發展布局、優先領域;組織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參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三、協同編制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等科技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四、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負責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和科技專項經費等科技經費的預算、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宣傳、科技統計的管理工作;促進科技諮詢、評估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六、組織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科技項目的引進工作;辦理有關科技外事審核工作。
七、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八、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和縣政府各單位的科技管理工作;協調全縣科普工作,組織擬訂科普規劃、計畫,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九、負責全縣防震救災與防震減災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綜合防禦的各項措施。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科學技術等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