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十五)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八)規劃和本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寧都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一、簡介

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位於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梅江鎮西廂村5號。籌建於1953年3月,1954年4月19日成立寧都縣人民檢察署,1954年12月18日改為寧都縣人民檢察院,1968年至1978年7月停止工作,1978年8月復重建。現有幹警60人。內設辦公室、政工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監所檢察科、檢察技術科、法律研究室、法警大隊。

二、主要職責

(一)對縣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縣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全院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思路,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
(六)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看守所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本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自首。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
(十三)提出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關本院檢察工作的制度檔案。
(十五)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
(十六)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本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七)組織指導本院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八)規劃和本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寧都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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