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信息
周光鎮 局 長 主持全局全盤工作 。
李春生 黨組書記分管招商引資、黨組織建設、、計畫生育、綜治維穩、信訪室、安全生產、社會救助局、老齡辦工作。
鄧水燕 副局長分管優撫安置、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區劃地名、軍乾所、光榮院、政務公開、社會福利院、慈善辦、青年婦女兒童工作。
譚全茂 副局長 分管救災救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敬老院建設、扶貧扶優管理站、辦公室、計財、後勤保障、聯繫特困企業、特困戶、扶貧工作 。
歐陽俊傑 紀檢組長 分管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民間組織、殯葬管理、救助管理站、有獎募捐、駐村聯繫點工作、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工作 。
歐陽忠才 組織員 側重人事工作,協管黨組織建設工作。
李健雄 老齡辦主 任 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機構職責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承擔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的全部職能。
(二)新增的職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城市社區建設工作。
4.國內領養和涉外收養工作。
(三)轉變的職能:
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批、管理和發放工作,社會福利,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獎募捐,殯葬服務,棄嬰帶養(國際抱養)、教育及老年人寄養服務,收容遣送,地名變更等職能,分別交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王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革命烈士報批、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傷亡撫恤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的管理工作;指導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及開發使用。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建立和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和縣級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管理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八)負責國內外捐贈,開展義演、義賣、專項募捐,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拓展海外慈善服務,組織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組織實施、興辦、資助扶貧濟困、安老:助孤,捐醫助學等慈善公益事業。
(九)指導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承辦涉外婚姻登記的審核工作。
(十一)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 鄉鎮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 申報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 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二)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 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三)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枯建設管理工作:制訂全縣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申報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額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六)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 負責涉僑、涉港澳台收養的登記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國內收養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收容遣送管理;協調跨省,市、縣及縣內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力、公自動化、安全保衛、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負責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貫徹實施救災救濟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上報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發放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負責國內外捐贈,開展義演、義賣、專項募捐,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拓展海外慈善業務,組織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組織實施、興辦、資助扶貧濟困、安老助孤,捐醫助學等慈善公益事業。
(三)優撫安置股(加掛雙擁辦牌子)
貫徹實施有關優撫,雙擁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報批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報批、褒揚革命烈士,管理撫恤事業經費;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縣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於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管理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加掛區劃地名股牌子)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的審核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報批鄉鎮和村(居)民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負責勘界工作,協調處理邊界爭議;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加掛民間組織管理股牌子)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社會福利機構及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報批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全縣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及涉外送養呈報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指導縣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的老齡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辦事指南
一、結婚登記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結婚雙人照片3張。
辦結時限:即時
二、離婚登記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調解,登記
申報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離婚介紹信;
4.離婚協定書;
5.結婚證;
6.寸照各兩張
三、夫妻關係證明書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1.原登記機關出具結婚證登記時間、第號的證明;2.戶口證明;3.居民身份證;4.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5.遺失的申請;6.照片三張。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四、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原登記單位出具離婚證登記時間、第號的證明;
2.寸照各兩張;
3.居民身份證;
4.遺失的申請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五、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收養人的戶口身份證複印件;
3.收養人所在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與情況的證明;
4.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計生部門出具的無子女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棄嬰兒重報案的證明;
7. 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無生育能力能力。
六、解除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
1、申請;
2、審查;
3、登記
申報材料:
1、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一致同意;
2、協商解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3、有關補償收養人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問題及其他經濟糾紛,應當在協定中得到妥善處理。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七、社團登記
辦事程式:社團提出申請,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後,予以登記、發證。
申報材料:社團籌備申請書、主管局批文、資金及房屋證明、章程發起人基本情況。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6)1602文
八、社團變更登記
辦事程式:社團提交變更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登記、辦證。
申報材料:社團申請書、主管局批文、社團變更登記表。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6)1602文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辦事程式:申請者提交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予以登記、發證。
申報材料:申請書、主管單位的批文、資金及房屋證明、章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2115號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辦事程式: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準予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變更申請書、主管局批文、相關附屬檔案。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2115號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