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指南

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由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

單位繳存開戶登記

1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應自批准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

2 、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單位開戶時應指定經辦人員。需要更換經辦人員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信息變更。

3 、單位申請辦理繳存開戶登記需提供如下資料:① 法人證書(設立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複印件; ②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一份複印件;③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④ 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二聯《寧波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單位的分支機構申請 辦理 住房公積金 繳存開戶 登記時還需提供:上級單位(總公司)的法人授權書原件,上級單位(總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 、管理中心收到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申請後,按有關規定對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保存單位賬戶基本信息,經中心分管領導審批簽字後,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上加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5 、單位經辦人需將填寫有支付協定號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送至委託付款銀行,由委託付款銀行確認蓋章後,一份留存銀行,一份單位自存備查,另一份在 5 個工作日後送回管理中心業務辦理視窗。管理中心將同意開戶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和《寧波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返還單位。

6 、辦理繳存開戶登記返還單位資料:① 一聯《寧波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② 二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其中一聯由單位送委託付款銀行);③一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

7 、管理中心需留存資料: ① 法人證書(設立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 ②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一份;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④ 一聯《寧波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⑤ 一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 ⑥ 一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

8 、辦理單位繳存開戶登記應注意事項:①管理中心在審核時應準確採集申請繳存開戶登記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聯繫人、聯繫電話、開戶名稱、銀行賬號、開戶銀行。②單位名稱超過 25 個漢字的,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③單位以現金或轉賬支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需填寫《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

9 、被執法查處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按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的程式辦理。

單位繳存變更登記

1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繳存方式、托收銀行、單位名稱、法人、地址等登記信息變更,原單位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相關證明資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2 、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變更 需 提供資料:①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需提供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有關檔案、工商變更檔案;單位分立為兩個及以上新單位的,需提供單位分立決議(協定)或分立前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檔案;單位合併為新單位的,需提供單位合併決議(協定)或合併前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檔案。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一式二聯)。②單位托收銀行變更的,需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③繳存方式變更的,其中單位停止從銀行托收住房公積金的必須出具加蓋單位印章的申請書;單位改現金繳存為銀行托收住房公積金的 , 需提供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和一式三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

3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修改單位變更信息。若是單位托收銀行變更和單位改現金繳存為從開戶銀行托收住房公積金的,報經管理中心分管領導審批後,在一式三聯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上加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4 、辦理單位繳存登記變更需返還單位相關材料:《單位住房公積金檔案變更登記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和《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

5 、管理中心留存的資料: ① 單位基本信息變更。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名稱變更核准證明資料,工商變更檔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聯《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 ② 單位銀行開戶信息變更和單位改現金繳存為銀行托收住房公積金的,留存一聯《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一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和一聯《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③單位停止從銀行托收住房公積金的,留存一聯《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和加蓋單位印章的申請書。單位合併、分立的,留存一聯《住房公積金變更銷戶登記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

6 、辦理單位繳存登記變更注意事項:①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重點審核變更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繫人、聯繫電話,以及需變更的單位開戶銀行信息(開戶銀行、開戶名稱、開戶賬號)。②變更後單位名稱超過 25 個漢字的,需將單位名稱縮減到 25 個漢字以內,並填入“單位簡稱”欄。③如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繳存登記變更手續。④單位變更屬新成立性質的,按“單位繳存開戶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繳存登記註銷

1 、單位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憑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批准檔案到管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2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3 、辦理撤銷、破產單位繳存登記註銷需提供的資料。①單位要求註銷繳存登記的書面報告。②行政事業單位撤銷的,提供上級批准檔案;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上級批准檔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企業註銷工商登記的,提供企業註銷工商登記證明檔案,上級批准撤銷檔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檔案。③填妥一式二份《住房公積金變更銷戶登記表》。

4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經覆核單位的繳存、職工資料(姓名、身份證號)等情況準確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變更銷戶登記表》上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返還單位一聯《住房公積金變更銷戶登記表》。

5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一聯《住房公積金變更銷戶登記表》。 ② 單位解散、撤銷或破產的有關檔案。 ③ 單位要求註銷繳存登記的書面報告。

6 、辦理撤銷、破產單位繳存註銷注意事項:①單位戶下無職工的按註銷辦理相關手續。②單位戶名下尚有職工的,職工個人賬戶仍在該單位名下封存。③如解散、撤銷、破產單位或清算組織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門代為辦理。

繳存比例

1 、新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連續 2 年經營虧損的單位,難以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連續經營虧損 3 年以上的單位,難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申請提高超過正常繳存比例的,必須是未實施住房補貼的盈利企業。

2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單位辦理降低繳存比例與緩繳需提供的資料:①職代會(工會)決議或決定;②單位連續虧損二年(降低)或虧損三年(緩繳)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③降低繳存比例申請報告或緩繳申請報告(包括原因和補繳計畫); ④ 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上級主管單位印章的一式五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緩繳申報表》。

4 、管理中心對單位是否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根據審批意見,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降低、緩繳手續。

5 、 返還單位資料:二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二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緩繳申報表》(其中一份送上級主管部門)。

6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留存的資料: ① 職代會(工會)決議或決定。 ② 單位連續虧損二年或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 ③ 調整繳存比例申請報告或緩繳申請報告。 ④ 兩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兩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緩繳申報表》。

7 、管理中心留存的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緩繳申報表》。

8 、單位申請辦理緩繳與降低繳存比例注意事項: ①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均為一年。到期時單位仍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②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③ 單位無職代會或工會的,需提供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籤名同意單位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申請的書面意見。 ④ 無上級主管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意見欄無需蓋章。⑤審核、審批單位調整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從管理中心受理單位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⑥管理中心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意見,給予單位是否同意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的答覆。

職工個人賬戶設立

1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新調入)職工,應自錄用(調入)之日起 30 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2 、管理中心在受理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確定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辦妥有關手續,並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3 、單位應當為職工住房公積金單獨建賬,及時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

4 、辦理設立職工個人賬戶需提供的材料: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二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及新增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5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有關信息,生成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返還單位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6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信息修改

1 、單位或職工發現個人賬戶信息(職工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等)有誤或變化的,應及時申請修改。

2 、修改職工個人賬戶信息時,需提供職工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單位證明。

3 、管理中心受理後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修改職工個人信息。

4 、修改職工個人賬戶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等必須與身份證原件相符。

個人賬戶轉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解散、撤銷、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2 、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應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封存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由原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3 、職工工作關係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轉入轉出單位均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調動的,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轉移需提供轉出單位填寫並蓋章的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或終止單(已加蓋轉出單位公章和中心業務章)。

4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在《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上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及承辦人簽章。

5 、返還單位資料:《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一聯和第四聯(其中第一聯為轉出單位記賬憑證,第四聯為轉入單位記賬憑證)。

6 、管理中心留存資料:兩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二聯中心轉出憑證,第三聯中心轉入憑證)。

7 、職工個人賬戶在大市範圍內轉移需提供的材料: 填妥並加蓋轉出單位印章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註:此處終止單不可代替《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使用。

8 、職工個人賬戶轉移寧波大市以外地區需提供的材料: ①填妥並加蓋轉出單位印章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②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書。 註:該種情況下,終止單不可代替《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四聯)使用。

9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在《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承辦人員簽名章。返還轉入單位和轉出單位各一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10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 《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二聯);②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轉移確認書。

11 、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外地轉移注意事項:①必須準確填寫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名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②在電匯憑證用途欄內應記載該職工的姓名及轉入單位名稱。③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轉移外地需慎重,符合條件的宜銷戶提現;確需辦理轉移的,需提供上述相關信息。

12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市或外地轉移,管理中心在 5 個工作日內填妥銀行電匯憑證,交受委託銀行辦理匯款手續。

13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材料和本人書面申請,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管理中心一經受理,在 3 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職工申請直接辦理。單位解散、撤銷、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由管理中心出具轉移單。

14 、職工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需做合併處理的,單位應提供填妥並加蓋印章的《職工賬戶合併確認書》(一式兩聯)。

個人賬戶封存、啟封

1 、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職工身份的,職工在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因辭職、解聘、開除、勞教和判刑的,職工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出國定居、調離等原因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2 、職工個人賬戶封存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①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辭職批文、職工退休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死亡證明、出國定居證件、商調函、養老保險中止單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②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二聯)。③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一式二聯)。④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寧波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終止單》。如賬戶已封存的職工重新在本中心其他單位開戶時,該終止單可替代《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使用。

3 、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職工身份,職工與單位恢復勞動人事和工資關係的,單位應當在恢復勞動關係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4 、啟封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①《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二聯)。②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一式二聯)。

5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承辦人簽名章。返還單位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6 、管理中心留存資料: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辭職批文、職工退休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死亡證明、出國定居證件、商調函、養老保險中止單等資料的複印件。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7 、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啟封需要注意的事項:①管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啟封手續在 5 個工作日內辦結。②啟封職工個人賬號,單位需寫清楚職工的原個人賬號、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每月工資額以及每月繳交額。③管理中心在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啟封時,需核對職工的月工資額,如與原工資額不符,應按單位新填報的工資額辦理。

住房公積金補繳

1 、單位未及時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少繳、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等,均應按時足額補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2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計算。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3 、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契約(經勞動部門鑑證)或社保開戶憑證。

4 、職工住房公積金補繳需提供的相關資料:勞動用工契約、錄用通知書、商調函、社保開戶憑證等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補(復)繳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現金交款的需提供銀行現金交款單或轉賬支票。

5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審核,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補(復)繳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上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及承辦人簽名章。返還單位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補(復)繳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6 、管理中心留存資料: ① 勞動用工契約、職工工資基數的證明檔案、錄用通知書、商調函等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 ② 一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補(復)繳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③ 現金交款的,一聯收款銀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現金交款單(交款人聯)”;銀行轉賬的,一聯收款銀行加蓋轉賬收訖章的“收賬通知(持票人聯)”;異地匯入的,一聯收款銀行加蓋轉賬收訖章的“收賬補充憑證(回單聯)”。

個人部分免繳

1 、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申報,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職工可免繳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

2 、職工個人賬戶免繳需要提供的材料:①職工個人申請書;②單位職工領取工資的名冊;③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二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④《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申報表》。

3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上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和承辦人簽名章。返還單位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4 、管理中心留存資料: ① 職工個人申請書; ② 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名冊; ③ 一聯《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④《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申報表》。

5 、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免繳注意事項: ① 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但職工所在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② 職工個人賬戶免繳須在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期間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③ 個人免繳的期限為一年,到期時單位經濟狀況仍未好轉,需要繼續免繳的,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繳存基數調整

1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 0 日 止。

2 、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1990 年 1 月 1 日 國家統計局令第 1 號發布)的規定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3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 6 月份開始辦理調整手續, 7 月份單位和個人按新的繳存基數進行繳納。單位在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繳存基數調整的檔案或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做好繳存基數調整的準備工作。

4 、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有關信息修改後的碟片、填妥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一式兩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到管理中心門市辦理繳存基數調整的數據交割手續。

5 、管理中心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手工和軟碟報送的不同方式確認並修改職工的工資基數,在《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上加蓋有受理日期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和承辦人簽名章。

6 、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返還單位一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通知書》。

7 、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注意事項:①單位在 6 月下旬至 7 月初未收到有關繳存基數調整的檔案及碟片,應及時與管理中心聯繫,領取有關繳存基數調整的檔案。②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下限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繳存基數保留到元(見角分進元)。③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後,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④單位提供的磁碟數據需按管理中心刻錄的文本格式。⑤單位未按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調整,經催辦後 10 日無果,管理中心將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當年月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上下限標準對其進行調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調整到下限基數、比例,超過上限的調整到上限基數、比例。

8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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