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本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原則,探索城市發展規律,組織會員對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綜合性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學科理論建設,促進城市科學專業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充分發揮中心城市在國民經濟中重要作用,作出應有的貢獻。
主要任務
●對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學術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在城市發展中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專家開展相應的科技諮詢服務;
●舉辦城市科學研究領域的學術講座、研討、培訓班等,介紹國內外城市科學研究成果和動態,推動城市科學的普及,促進有關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加強同國外(或地區)有關學術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或地區)性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出版發行全市性學術期刊《寧波城市研究》,不斷提高辦刊質量。根據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成果,不定期編輯出版論文集、資料和城科圖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寧波市城市科學研究會 Ningbo City Scientific Research Society(C.S.R)。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在寧波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全市建築、規劃設計、城市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區域經濟等行業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進行城市科學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寧波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諮詢和參謀機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一)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遵循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城市的總方針,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從我市的實際出發,發揮港口的優勢,對城市進行綜合研究;
(三)本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探索城市發展規律,為城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發展,為充分發揮中心城市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寧波市建設委員會,業務上接受上級城市科學研究會和市科協、市社科聯的指導,並受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槐樹路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本會會員和下屬研究組織分析我市的現狀,對城市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進行學術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建議和方案,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決策服務;
(二)探討研究城市管理體制的改革問題;
(三)開展科技情報、信息交流活動,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會、專題研究會、經驗交流會、發掘和推薦城市科學的研究成果,並組織有關人員外出調查考察,吸收城市研究的新經驗;
(四)會同有關單位舉辦各種技術講座、培訓班、研究班和學術討論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來我市講課,對會員進行技術傳授和知識更新,提高研究水平,發掘、培養和推薦城市科學的研究人才;
(五)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研究成果和情報資料,接受外單位的委託,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本市城市建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對城市科研工作積極愛好,並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其他人員;
(五)會員單位推薦適當人員代表單位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該人員同時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會員單位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的,應及時向本會秘書處推薦新人選,由秘書處按程式及時辦理調整手續。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常務理事務間隔期間,經秘書處批准,由下次常務理事務會認可;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持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向本會提交學術報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1/2左右。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2左右。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章程實施中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