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力社保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和增加的職責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增加受國家、省外國專家局委託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和“外國專家證發放”的職責。3.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職責,組織擬訂相關規劃、政策措施及標準。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1.將負責本市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3.取消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4.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三)加強的職責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充分發揮我市人力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創業職責,促進創業和充分就業;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職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服務管理;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才流動政策。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並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等工作。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甬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九)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促進與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有關培訓工作。(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十二)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十三)統籌管理全市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擬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督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驗收表彰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實時更新。本《指南》內容如有變更,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設定、主要職能;出台的政策檔案;發布的各類公示和公告;行政審批事項規程及其他公共服務辦事規程;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信息目錄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目錄分類

根據政府公開信息內容的屬性或特徵把信息劃分為主題分類、機構分類、體裁分類、服務對象分類四種類別,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快速定位獲取政府信息。

(三)公開形式

通過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媒體等公開政府信息;在行政服務大廳設定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服務大廳設定的公共查閱點查閱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媒體等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過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寧波市解放南路257號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4:3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地址:寧波市解放南路257號

附近公交/捷運

公交:縣學街(6路;9路;118路;518路空調;525路空調)

月湖公園(14路;14路高峰區間;812路;819路;820路;820路夜班)

迎鳳街(14路;14路高峰區間;238旅遊線;812路;819路;820路;820路夜班)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工作機構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寧波市解放南路257號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4:3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書面《申請表》,填寫後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受理機構送交。

3.現場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辦理及時限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即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六)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複製費、郵寄費。

(1)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

(2)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監督和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或者向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舉報,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同上。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寧波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複議機構: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通信地址:寧波市海曙區縣前街61號,郵編:315000,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4:3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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