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本會宗旨:團結廣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堅持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實施科教興寧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和諧、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新寧夏作出貢獻。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解放西街426號。郵編:750001。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水土保持局。
業務範圍
1.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2.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科技資料以及科普作品。
3.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水土保持優秀學術論文的評選活動。
4.開展科學論證、學術研究和科技諮詢活動,進行技術服務,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接受委託進行水土保持項目論證、技術審查、規劃設計、科技成果鑑定等。
5.培養和發現人才,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提高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學術與管理水平及業務技能。
6.開展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7.表彰熱心學會工作、在學會活動或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
學會理事會
理 事 長:郭 浩副理事長:江 靜、張亞峰、卜崇德、蔣 齊
秘 書 長:卜崇德(兼)
副秘書長:馬 斌、哈玉玲、劉 平
常務理事:(13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卜崇德、孫建書、孫武剛、江 靜、余 峰、張 鵬、張亞峰
張維江、李占清、杜 歷、尚 靜、郭 浩、蔣 齊
學會章程
寧夏水土保持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夏水土保持學會。英文譯名為Ningxia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縮寫為NXSSWC。
第二條 寧夏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堅持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實施科教興寧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和諧、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新寧夏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解放西街426號。郵編:750001。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水土保持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2.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讀物、科技資料以及科普作品。
3.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水土保持優秀學術論文的評選活動。
4.開展科學論證、學術研究和科技諮詢活動,進行技術服務,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接受委託進行水土保持項目論證、技術審查、規劃設計、科技成果鑑定等。
5.培養和發現人才,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提高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學術與管理水平及業務技能。
6.開展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7.表彰熱心學會工作、在學會活動或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1.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3.大學本科畢業一年、專科畢業二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經考核達到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註冊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二)團體會員
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活動;
3.可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4.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組織給予的各種獎勵。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二)團體會員
1.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活動;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會費繳納及管理辦法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寧夏水土保持學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5.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6.決定學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5.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7.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8.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審議、批准會員入會和會員除名;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11.增補理事或常務理事,終止無法執行理事任務的理事、常務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人選原則上每屆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會中應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理事會人選應是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中青年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常 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熱愛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領導下,設立各種非法人專業學術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專業學術及技術服務活動。專業學術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負責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會理事會相同。專業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可發展會員,不再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報本會審查。成立專業委員會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民政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
2.政府及有關單位資助和個人捐贈;
3.本會創辦經濟實體或舉辦諮詢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6.本會驗資款由寧夏清溪水土保持服務中心提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補貼由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10年9月28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