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寧夏報考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並在寧夏學校修滿規定學制;
(二)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階段在區外借讀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過註冊手續;
(三)考生在寧夏有連續12年以上常住戶口(含1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國小、國中和高中階段學籍均在寧夏並在寧夏學校修滿規定學制;
(四)考生在寧夏有2年以上常住戶口(含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
(五)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經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或按寧黨發[2001]20號檔案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六)來寧投資經商2年以上(含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經評估確認,近2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近2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從辦理註冊手續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員,其子女在寧夏有常住戶口,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過註冊手續。
來寧投資經商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經評估確認,近3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近3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從辦理註冊手續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員,其子女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且在寧夏學校修滿規定學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過註冊手續。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註冊手續按照《區外借讀學生及來寧投資經商等人員子女在寧參加高考註冊登記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條 凡以升學為目的,在高考報名戶口、投資、納稅、學籍、檔案、註冊登記等環節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分別給予取消報名資格、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取資格、取消學籍等處理,同時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從重從嚴處理;觸犯法律的,及時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高考報名之日起實行。
第五條 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註:
1、本辦法中的註冊手續按照《區外借讀學生及來寧投資經商等人員子女在寧參加高考註冊登記辦法》中的規定辦理,具體辦理辦法請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諮詢。
2、有關問題可通過電話向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或戶口所在縣級招生辦公室諮詢;也可將問題發布在“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網”留言簿上。
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諮詢電話(傳真):略
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網網址:略
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20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