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在1997年8月5號發布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7]71號
【發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1997-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1997]71號1997年8月5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區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和技能不斷增新、補充、拓展和提高的追加教育。

第三條全區各級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師)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自治區人事行政部門是全區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繼續教育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行署、市、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條塊結合的培訓體制。專業技術培訓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綜合性培訓由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32學時。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的權利:
(一)享有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
(二)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規、規章和規定;
(二)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接受繼續教育後,應按有關規定或契約(協定)繼續為所在單位服務。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繼續教育的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享受與在崗時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為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
(五)登記、檢查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六)對在國內外脫產學習三個月以上或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就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服務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訂立書面契約或協定。

第十一條繼續教育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可根據本單位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等確定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可採取下列方式組織實施:
(一)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
(二)參加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境)學習和考察;
(五)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地學習;
(六)參加函授、刊授、夜大、業大、電大、自學考試等。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的實施以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為主,依靠各級培訓機構、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訓教育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路。

第十四條繼續教育的師資按專兼結合、以兼為主的原則,聘請具有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或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經費按下列途徑籌措:
(一)各級財政應根據財力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應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安排,其中企業研究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中安排;
(三)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培訓費,可按一定比例納入繼續教育工作經費;
(四)有條件的部門、單位可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實行登記證制度,作為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憑證。

第十七條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主管部門應將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對有條件而未開展繼續教育工作的單位,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人事行政部門不受理該單位職稱評定事宜;凡應接受繼續教育的對象不按規定參加或參加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年終工作考核不得被評為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應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聘任、續聘或晉升職稱的必備條件之一;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轉換、流動後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繼續教育中學習成績優秀的人員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學習安排;
(二)未經單位批准,擅自放棄學習;
(三)學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四)未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修業不合格。

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後不按規定或契約(協定)為所在單位服務,應賠償其培訓費用,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寧政發[1987]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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