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地震災情速報的管理,及時、準確地收集並速報地震災情(或影響),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搶險救災、決策指揮的需要,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地震災情速報規定(試行)》(中震發測〔1999〕279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治區境內或鄰近地區遭受破壞性地震災害和顯著(有感)地震後,對全區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速報的管理。
第三條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
(一)影響範圍:指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有感範圍;
(二)人口影響:指人員傷、亡情況;
(三)經濟影響:指地震對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物、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設施設備的損壞或破壞、對當地生產的影響程度以及家庭財產的損失等;
(四)社會影響:指地震對社會產生的綜合影響,如社會組織、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等。
第四條 地震災情的處理、速報實行統一指揮、分工負責、 領導把關、責任到崗、迅速準確和按程式速報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地震災情的速報時段為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至地震災情初評估結果上報之前;顯著地震影響的速報時限為震後24小時內。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地震局負責區內破壞性地震災害或顯著地震發生後災情(或地震影響)速報的組織、管理和上報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歸口管理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情速報規範的制定和地震災情速報技術系統更新與套用等工作;負責指揮、協調、檢查和監督震後地震災情的快速收集、匯總以及地震現場災情調查、評估工作,將有關信息及時向局領導報告,根據局領導的指示,向自治區政府、中國地震局和新聞等有關部門適時報告、通報地震災情。
第八條 自治區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負責收集震區災情信息, 並及時報震害防禦處。
第九條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災情收集、 速報納入台站的工作職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保障地震監測工作的同時,須做好所在地區地震災情的收集和速報。
第十條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災情速報網管理辦法》的規定,自治區地震災情速報網實行自治區級、地(市)級、縣(市、區)級三級管理。
各級地震災情速報網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震災情速報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完善、健全地震災情速報網,五年核實一次本級地震災情速報網人員名單,如有變動,應及時補充。
第三章 地震災情速報的準備
第十一條 各級地震部門應加強地震知識宣傳普及教育, 增強各級政府和民眾的災情意識,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做好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門之間通報地震災情信息和匯總到地震部門的機制,並使之制度化。
第十二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與地震災情速報有關的基礎資料(如:各市、縣的面積、人口密度、建築物的種類、數量及分布、區域經濟狀況、重要工程、生命線工程的數量及分布等)的調查、收集、建庫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地震部門應掌握轄區範圍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電話號碼以及其它的通訊手段聯絡方式,並報自治區地震局。
第十四條 完善地震系統通訊網, 包括設立災情專線(限制呼入電話)、保密電話,建立計算機網路系統,保證無線電台的通暢等;加強應急人員有關應急通訊器材的配備。
第四章 地震災情速報程式及要求
第十五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震區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負責迅速啟動地震災情速報網,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壞或影響情況,在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本轄區地震災情速報網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匯總報自治區地震局(電話和傳真號碼見附屬檔案1,傳真的格式見附屬檔案3),自治區地震局應按速報時限將災情信息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初次災情速報後至地震現場工作組到達震區前,震區地、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要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1、2、6、6、6、…小時間隔向自治區地震局報告或傳真災情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自治區地震局在震後立即開展震害損失快速預評估(盲估)工作,根據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區地質地理環境、社會經濟要素等,運用以往震害事例經驗、已有的震害預測結果,對震害損失的大小進行快速預評估,預評估結果應儘快上報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值班室(電話號碼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地震局得到中強以上或城市顯著地震基本參數的速報後,應立即通報震區地、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及震區地震台站,根據自治區政府的要求派人協助政府開展災情收集工作。
第十七條 震區地、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台站在獲得地震基本參數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繫,匯報地震參數,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並溝通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與自治區地震局的聯繫;地震台站在速報地震基本參數的同時儘可能要速報了解到的地震災情。
(二)迅速派人員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並及時速報。
(三)在地震現場工作隊伍未到達前,要不間斷地收集和核實震害損失,遇有新的災情信息要及時速報。
(四)將匯總收集到的災情或震感情況迅速上報自治區地震局,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上報中國地震局(電話和傳真號碼見附屬檔案2, 傳真的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十八條 國家或自治區的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後,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應協助地震現場工作隊伍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必須有專人負責適時匯總災情,及時向自治區地震局報告,經自治區地震局匯總後,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十九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 地震系統內各有關單位應當迅速開通通訊網路,包括電話、傳真、電台、計算機網路等,採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訊、交通手段傳遞信息。當震區民用通訊系統破壞中斷,自治區地震局應迅速通過自治區政府或震區當地政府協調通訊主管部門啟用備用或機動通訊系統,保證與震區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條 自治區地震局現場工作組到達震區後,應儘快將現場震害圖像(動、靜態)分期按技術約定傳送至中國地震局指定的網址。
第二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震區地、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地震災情速報結束後,自治區地震局將對轄區內地、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各地震台站的災情速報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作為災情速報考核的依據,並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按本細則及時報送地震災情的單位,將計入該單位年度防震減災總成績,對工作突出單位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於未能及時報送地震災情而延誤工作的單位,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