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 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 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決定副主席的個別任免;在主席、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 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 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主席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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