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寧夏保險學會成立於1991年9月2日,承擔著寧夏地區的保險學術研討、《寧夏保險》會刊的編輯出版工作。
一、歷史沿革
寧夏保險學會成立於1991年9月2日,學會第一屆理事會推舉人保寧夏分公司總經理李彥璞同志為會長;副總經理儲國興、姜邦普同志為副會長;分公司宣傳處長薛太和同志任秘書長。
1996年12月,學會召開第二屆理事會議,選舉韓千里同志為會長;中國人壽保險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劉文選、副總經理姚學仁、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副總經理趙葆初、平安保險公司銀川辦事處主任付寶銘等四人為副會長;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宋安全同志任秘書長;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羅石平、平安保險銀川辦事處辦公室主任鄭黨生同志任副秘書長。
1999年,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劉文選同志擔任;秘書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宣傳部長羅石平同志擔任。
2000~2004年,由於各保險公司機構的不斷變化和人員的重組變動,學會會長劉文選同志調雲南工作,期間學會工作處於停滯狀態。
2004年末,寧夏保險學會恢復工作,選舉產生了學會第三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兩會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姚學仁同志出任,人保財險、平安人壽、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和新華人壽等5家保險公司駐寧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會長,秘書長由趙葆初同志擔任。學會和協會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2007年7月10日,學會召開了換屆大會,修改了《章程》,選舉產生了學會第四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由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總經理任新遠同志出任,副會長由中國人壽寧夏分公司和平安人壽寧夏分公司負責人出任。平安產險、太保產險、新華人壽、安邦產險、平安養老、大地產險等6家公司在寧夏的分公司總經理以及寧夏鴻福保險代理公司總經理和長安保險經紀公司寧夏分公司總經理出任常務理事。秘書長由陳玉順同志出任,靳秀山同志出任學會專職副秘書長。
目前,學會會員單位有24家,其中有保險公司15家、保險代理公司6家和保險經紀公司3家。個人會員4人。
二、機構設定
1. 秘書處:秘書處是兩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履行兩會的各項職能。秘書處設定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會刊編輯部。
三、履行職責
學會自2004年換屆以來,在總結經驗,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秘書處的職能、機構設定、崗位職責、人員聘用及薪酬管理、財務管理等都做出了新的規定。並結合兩會工作的特點,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專業理論和業務知識,樹立廉潔奉公,公平、公正的服務意識,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促進規範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學會本著“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恪守職業道德,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全區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我區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宗旨,從寧夏保險業的實際出發,組織保險理論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宣傳保險的方針、政策,普及和推廣保險研究成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夏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Ning Xia,縮寫為IIN。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寧夏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全區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恪守職業道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各方人士,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全區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我區保險業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在寧夏銀川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從寧夏保險事業發展的實際出發,組織研究保險理論,開展各種形式的保險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等學術經驗交流活動,不斷推進理論創新,促進資源共享;
(二) 組織有關人士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政策建議,供決策部門參考;
(三)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宣傳保險的方針、政策,普及保險知識,介紹保險研究動態;
(四)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
(五) 組織開展民眾性的保險諮詢服務,根據有關部門授權承辦保險理論、業務知識的培訓活動;
(六)密切境內外各相關學術團體及各地保險學會間的聯繫和協作,開展保險科研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 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從事保險或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有中級職稱,在保險理論學術研究方面有較高水平和豐富經驗者,可作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
(三)我區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和其他機構,可作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二名理事推薦;
(三)會員入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由學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理事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有見解的學術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二)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超過1年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學會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期間,設立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提名名譽會長,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
(七)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外,同時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增補;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聘任;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四)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有違紀、違法行為;
(六)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名譽會長由寧夏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經濟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擔任。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由會長推薦,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後須報寧夏保監局審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不得連選連任。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需提前或推遲換屆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選舉;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本學會與其他有關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內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學會秘書處與協會秘書處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交叉任職、合作共事。秘書處制定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寧夏地區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 接受捐贈;
(三) 主管部門撥款,會員單位及政府資助;
(四) 學會基金;
(五) 在核准和授權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舉辦較大型活動而臨時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寧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和社團登記管理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