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自治區、市、縣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協調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研究制定全縣青少年體育競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青少年(學生)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
(六)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七)強化體育宣傳工作的指導和組織,推進體育文化建設。
(八)增加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九)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十)加強旅遊綜合協調、應急救援保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赤峰市關於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管理辦法,並組織組織實施。(二)依據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和寧城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和旅遊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旅遊的公共服務。負責推動多元化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系建設,推動文化、體育、旅遊公共服務和體制改革;
(四)規劃指導文化、體育、旅遊業基礎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文化、體育、旅遊業各類經費,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五)負責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弘揚民族優秀文化,指導全縣各門類藝術創作與演出,管理和指導全縣文藝團體的機制改制組建和業務建設;組織、協調全縣性重大文藝活動。
(六)指導全縣圖書館、文化館(文化活動室)的業務建設,協調、指導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業務建設和企業文化、社區文化、村鎮文化、校園文化、少兒文化、軍營文化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七)負責擬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文物考古、博物館、文物管理所業務建設;監督指導文物的搶救、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
(九)負責擬定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場;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縣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性場所進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十)擬定全縣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研究擬定寧城縣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並指導實施,參與擬定寧城縣新聞出版業產業政策措施。
(十二)推進寧城縣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擬定全縣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研究擬定寧城縣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十四)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工作;負責全縣印刷業、發行業的監管工作。
(十五)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管。
(十六)負責全縣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全縣報刊社、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
(十七)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著作權保護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十八)負責擬訂全縣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指導鄉鎮的體育工作和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企業、機關、農村、城鎮社區等體育工作。
(二十)推行全民健身綱要,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眾體育活動,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統籌規劃寧城縣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承辦參加自治區和赤峰市重大比賽;主辦全縣綜合性體育比賽;歸口管理裁判員隊伍;積極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歸口管理體育外事活動;指導業餘訓練工作。
(二十三)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二十四)組織指導體育宣傳教育、體育科研和全縣性體育社團的工作。
(二十五)研究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體育經營活動,管理和發展體育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體育場所、體育設施進行規劃和協調管理,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二十六)研究制定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建設;指導協調全縣廣播影視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十七)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扶助農村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八)推進並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相關工作。研究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內部改革,按照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用人機制和規範的管理機制。
(二十九)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按照國家政策對準入和退出實施管理,指導並負責對全縣境內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三十)監管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三十一)指導、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的科技工作。
(三十二)負責監管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安全播出和指揮調度。
(三十三)領導廣播電影電視中心,對其宣傳、人事、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三十四)培育和完善寧城縣旅遊市場,組織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資源和旅遊產品的開發。
(三十五)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負責指導旅遊統計及旅遊行業財會工作。
(三十六)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各類旅遊景點、度假區、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設施的標準和服務標準。
(三十七)代表寧城縣人民政府簽定有關旅遊協定,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十八)承擔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受理旅遊者投訴,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應急救援工作。
(三十九)組織實施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四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赤峰市文化局、體育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旅遊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