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 》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內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樣式
1、實習標誌的規格:160×190
2、實習標誌式樣尺寸單位為mm
3、實習標誌的主色為黃色C0 M0 Y100 K0,配色為橘紅色 C0 M80 Y100 K0。
4“實習”字型為250磅的粗楷體
用途
實習駕駛人在駕車時,應將實習標誌放置在汽車後窗玻璃或車身尾部的醒目位置,其他車輛駕駛人看到此標誌後,可預先採取避讓措施,以取得其他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與關照,防止交通事故。
使用方法
1、一枚吸盤式實習標誌,一枚磁性式實習標誌。
2、吸盤式實習標誌吸附在汽車後玻璃窗內側。
3、磁性式實習標誌直接吸附在汽車後面外殼上。
4、反射面請經常用水清洗,保持乾淨,以免降低反射效果。
5、新手駕駛請務必遵守交通安全法,使用實習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