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實習期內(初次領取駕駛執照12個月內)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 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由交管局發放的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交管部門領取駕駛證時,會免費領到實習標誌。已領取駕駛證的實習駕駛員,在10月1日前可以到車管所各分所免費領取實習標誌。自10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駕駛車輛的實習駕駛員,交管部門將在路面進行處罰。
橢圓形背膠,紙質,黃底黑字,上書“實習”二字。應貼於車後部不妨礙司機視線之明顯部位。
最新規定
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制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民眾水平,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 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統計,我國駕駛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萬人的速度快速增長,1年以下駕齡的實習期駕駛人肇事比率較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較為突出。為加強日常管理,123號令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駕駛證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領取駕駛證的人以外,規定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併納入實習期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 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再次記6分以上的,取消其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同時,還規定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予以註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考慮到高速公路道路情況的特殊性,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駕駛證審驗方面,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以免於審驗,以鼓勵駕駛人守法駕駛。同時,規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規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時,進一步增加交通違法成本,規定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3年不審驗的,註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
實習司機的處罰
5月1日起,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沒有懸掛;實習標誌;的,路面執勤民警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對其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