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

《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9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8-6
實施日期:2007-8-6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富陽市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備告[2007]9號 富陽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富政[2007]5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富政〔2007〕5號 關於印發《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富陽市限制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依照“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管限結合”的原則對養犬實行許可及檢疫年審制度。
第四條 各機關、團休、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對非法養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犬類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職能分工與限養區域

第五條 富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重點限養區內犬類的飼養、診療等許可證的審批、核發,以及無證犬、流浪犬、帶病犬的捕殺、收容和無害化處理;負責全市違章養犬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全市一般限養區內犬類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全市重點限養區內犬類投訴、舉報的受理、查處、反饋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公安局、衛生局、農業局、工商富陽分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按本規定,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政府辦負責全市犬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促。
(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犬類管理工作的許可審批、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三)市公安局負責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負責對烈性犬、大型犬飼養的初審工作;負責查處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各類違法行為;協同參與捕殺、收容居民住宅內無證犬、帶病犬、放養的烈性犬、大型犬。
(四)市衛生局負責對人用狂犬疫苗的統一供應、接種,以及被犬傷害者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等工作。
(五)市農業局負責犬類免疫管理和核發《犬類免疫證》,以及犬類診療所的監管工作。
(六)工商富陽分局負責對犬類銷售、市場交易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七)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犬類管理工作專項經費,對專項經費實行監督檢查。
(八)市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負責對全市犬類管理服務費進行核定和監管。
(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一般限養區內犬只飼養的日常管理,及因犬類引起的一般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七條 全市行政區劃分為重點限制養犬區(簡稱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簡稱一般限養區)。
原則上重點限養區為本市城市化區域及各風景名勝區,一般限養區為除重點限養區外的本市其他地區。
本市城區重點限養區暫時先行劃定為富春街道東至東洲大壩、南至富春江、西至橫涼亭立交橋、北至新橋加油站320過境公路以內中心區域,全市其他鄉鎮(街道)的重點限養區由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待後另行確定。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九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類 的養殖、銷售等活動。
第十條 重點安全保衛單位或科研單位因護衛、科研確實需要養犬的,須憑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後,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獨戶居室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重點限養區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的,須憑社區、村委會證明材料,並經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在一般限養區需要養犬的,憑社區、村委會證明材料,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即可。
第十二條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員需要養犬的,應向市犬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犬類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從境外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具備有效的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城區重點限養區內個人或單位申請養犬的登記程式為:
(一)申請養犬的個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獨戶居室證明,單位持書面報告到市犬類主管部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
(二)填寫《申請養犬登記表》。按表中要求,經居住地社區(村)簽署意見,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三)市犬類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養犬申請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養的決定。
(四)批准養犬的,申養人可以購犬並攜《申請養犬登記表》到市農業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免疫,領取《犬類免疫證》;不符合申養條件的,市犬類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五)批准養犬的,申養人持相關證明的原件、複印件以及《申請養犬登記表》、《犬類免疫證》、犬類彩照2張(犬只大頭照和全身照各一張),到市犬類主管部門繳納管理服務費,簽訂《安全養犬責任書》,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四條 經批准養犬的個人或單位,因地點和住址變化,需變更養犬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地址後30日內,持《養犬許可證》和變更後所在地管轄單位證明,到市犬類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所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轉讓或贈與的,養犬人應當到市犬類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經批准飼養犬類的居民戶只準飼養一條犬。重點限養區內準許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身高、長度標準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檢疫與註冊

第十六條 犬類檢疫一年兩次,分別為上半年3月份及下半年9月份。養犬人根據市犬類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通告或書面通知,應當按期攜帶牌證和犬只到指定地點接受檢疫、免疫接種。
市農業部門應當為犬只提供接種、檢疫服務,並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
市犬類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限養區內犬只檢疫、免疫等情況進行審驗並登記註冊,註冊每年一次,並要對登記註冊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經批准在重點限養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在註冊時必須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必須專款專用,免收犬只免疫費用;一般限養區飼養犬只暫時僅收取免疫費用。
一般限養區內若有犬只轉移到重點限養區飼養的,犬只飼養人應當重新向市犬類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醫療、科研單位經批准飼養實驗用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管理與服務

第十八條 在城區重點限養區,市犬類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採用集中辦公的形式,為申養人(包括個人和單位)申請養犬提供一站式服務。在全市其他鄉鎮(街道)的重點限養區,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儘可能為申養人(包括個人和單位)申請養犬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準許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頸部系掛由市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犬牌;
(二)重點限養區內,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並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牽領。一般限養區內,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三)不得攜犬進入重點限養區內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車站、碼頭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小型計程車除外);
(五)重點限養區內,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二十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
《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在30日內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並報市犬類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銷售的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檢疫、免疫證明。
從外地引進的犬只,須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方可銷售。
第二十三條 重點限養區內不得設定犬類養殖場。
一般限養區內經批准開辦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牆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二十四條 開辦犬類診療所的,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方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報市犬類主管部門備案。
犬類診療場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擁有一定的室內場地,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並有從業許可證的獸醫人員,以及必要的診療和無公害化處理設施。

處 罰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人或致人患病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養犬人應當將被傷者送到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依法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捕殺或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可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沒收或者捕殺犬只。對單位養犬的,市犬類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市犬類主管部門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八條,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並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不按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四)不按期註冊驗審,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註銷、變更手續的;
(六)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經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工作,對傷人的犬只,狂犬、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遺棄、走失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市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市犬類主管部門對捕殺、病死或沒收的犬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私自處理,隨意丟棄、剝皮、食用、出售。
第三十三條 市犬類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軍隊、武警和公安部門的公務用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飼養犬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 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市犬類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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