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寧縣住建局

住建局機關
(一)綜合辦公室
主要工作職責:
(1)組織傳達上級的指示、決定、檔案、通知,並了解貫徹執行的情況,向黨委及上級黨組織匯報。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工作。
(2)負責草擬黨委的決議、決定、工作報告、計畫、總結、領導重要講話及其它有關檔案。審核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黨委各職能部門的起草檔案、信函。
(3)在黨委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建設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4)組織安排黨委各種會議和重要活動,負責各種會議的記錄及大事記的編寫;
(5)檢查督促各支部、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議、工作計畫執行情況,對黨委領導的批示進行傳達、催辦、檢查、督辦;並及時向黨委匯報,搞好信息反饋。
(6)圍繞黨委中心工作或根據黨委工作意圖和要求,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有分析、有根據的材料和有參考價值的諮詢意見;
(7).辦理黨委機要檔案的收發、登記、傳閱、清退、歸檔工作;
(8)管理和使用黨委印章,負責轉開黨委對外介紹信和有關證明;
(9)做好黨委接待工作,負責受理有關民眾來信、來訪,溝通黨委與民眾的聯繫渠道;
(10)完成黨委和黨委負責同志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檔案、電子政務、信息公開和信訪等工作;
(2)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組織協調、對外協調、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工作以及所屬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
(3)負責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4)負責行政接待及會務服務工作;
(5)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6)負責機關環境秩序和後勤保障工作。
(7)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8)擬訂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資金的年度計畫;
(9)綜合管理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局機關的財務預決算編制工作;
(10)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11)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制、改革和內部審計工作;
(12)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各類項目計畫的制訂工作;
(13)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財務、統計和收費管理工作;
(14)負責對行業協會(社團組織)財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15)負責機關人事教育和紀檢監察工作。
(16)負責行政監督、科技教育、幹部培訓、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工作;
(17)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18)負責機關並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
(19)負責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的日常工作;
(20)負責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及事實教育活動;
(21)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作;
(22)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23)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4)組織指導各類執(從)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申報審查和繼續教育工作;
(25)負責編制系統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26)負責系統的工、青、婦、幼、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主要職責:
(1)組織編制和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計畫工作;
(2)組織並指導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規划行政執法監察和督察工作;
(3)承擔全縣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旅遊小鎮、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件的稽查責任;
(4)負責起草和指導局屬業務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制定、起草重要檔案;
(5)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6)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7)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業法律法規學習、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送審、換髮等工作;
(8)負責政策調研、行政執法監督、行風監督、行政執法考核工作;
(9)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10)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對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11)建立並管理稽查舉報、受理投訴舉報並定期公布稽工作情況;
(12)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招標投標及建築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股
主要職責
(1)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履行對有形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能;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3)研究制訂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4)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招投標與契約管理;
(5)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6)負責審查招標人資格、評審資格、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7)強化招標代理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8)受理招標投標投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業務工作。
(9)負責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管理;
(10)負責調查上報本縣工程建築材料價格信息,負責全縣工程標準定額和預算造價的管理以及工程造價諮詢,負責預算機構資質、預算員資格的管理,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監督管理工程概、預、結算、招投標報價和承包契約價款的管理工作。
(11)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預算和結算的審查;
(12)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鑑定;
(13)組織發布全縣工程造價價格信息,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四)建築業和工程建設管理股
工作職責
(1)擬訂或起草建築業的發展政策、規劃;
(2)擬訂規範建築業行業發展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建築施工機械備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3)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
(4)管理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
(5)擬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對國外、省外、州外和縣外入縣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備案登記和管理;
(7)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8)負責實施項目報建制度;
(9)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
(10)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11)綜合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質量;
(12)擬訂或起草勘察設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13)參與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4)組織限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認定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備案;
(15)負責建設工程消防、防雷、人防、節能減排的設計審查工作;
(16)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
(17)負責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從事專項設計的各類企業的勘察、設計、工程承包、項目管理、諮詢資質管理工作;
(18)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19)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並負責管理;
(20)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21)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設計收費管理和資質審查報批;
(22)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
(23)組織執行建築節能的政策和規劃並監督實施;
(24)組織開展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25)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26)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27)組織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28)擬訂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9)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30)負責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的管理;
(31)負責推行提高工程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
五)城鄉規劃管理股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綜合協調工作。
(2)研究制定全縣城鄉發展戰略以及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城市勘測、城市形象的方針、政策;
(3)起草或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4)宣傳貫徹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
(5)處理規劃工作綜合日常事務;
(6)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群體系規劃、區域規劃並監督實施;
(7)指導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以及相關的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承擔規劃方案的公示和宣傳工作;
(8)負責全縣規劃檔案的指導、管理工作;
(9)負責全縣規劃系統的網路管理;
(10)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
(11)管理城鎮測量和城市雕塑工作;
(12)負責對全縣城鎮化率的計畫和統計工作;
(13)負責富寧縣城鎮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負責起草或擬訂城市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15)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審查、報批及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16)負責全縣規劃項目的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
(17)負責提出項目建設規劃地塊的性質和規劃設計條件,匯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用地分定等級工作;
(18)參與有關規劃方案的評審論證;
(19)負責全縣審批規劃項目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20)負責全縣規劃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相關規費的核收工作。
(21)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資源、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評價、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22)擬訂風景名勝區資源、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城鎮(鄉)園林綠化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23)負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審查申報和監督管理;
(24)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調查、評估工作;
(25)指導和監督風景名勝區內和旅遊鎮、村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核准工作;
(26)負責風景名勝區內旅遊度假區的列級上報審批;
(27)指導和監督園林綠化特許經營管理;
(28)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重要項目審查管理;
(29)負責城鎮(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資質的預準審核;
(30)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生態城市、人居環境獎的申報工作。
(31)指導全縣村莊規劃工作,研究制定村莊規劃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並檢查監督實施;
(32)起草或擬訂村莊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33)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
(34)指導村莊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
(35)負責村莊重點項目的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
(36)負責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審查、報批;
(37)組織指導試點自然村、行政村建設。
(六)城鄉建設管理股
(1)研究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2)負責全縣城鎮化進程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公用事業建設;
(4)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公用(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及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城市照明、城市捷運、城市軌道交通、城市供水、燃氣、熱力、通信、各類管網管線)事業的建設;
(5)指導和監督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
(8)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企業的經營許可監督管理;
(9)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重要項目審查管理;
(10)組織限額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11)指導和監督城市遊樂園規劃、選址和安全管理工作;
(13)加強對富寧縣燃氣協會的行業指導工作。
(14)指導鎮、鄉和村莊建設工作;
(15)起草或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16)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17)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和推廣;
(18)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
(19)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20)負責組織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21)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的相關工作。
(22)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
(23)組織指導試點小城鎮建設;
(七)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股
工作職責
(1)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
(2)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3)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
(4)指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
(5)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工作;
(6)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7)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及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8)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商品房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9)負責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
(10)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11)承擔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2)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13)擬定城鎮住房建設、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14)指導城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準入、退出及先租後售、政府回購管理與房屋的後續使用、維修等工作;
(15)指導改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16)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17)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國家、省、州、縣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18)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和抗震防災預案並監督實施;
(19)負責組織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20)指導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
(21)參與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
(22)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
(23)負責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
(24)承擔縣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綜合執法股 主要職責
(1)宣傳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2)參與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和管理計畫,在管理中負責監督實施。
(3)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4)行使規劃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市政共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做好在城市管理中產生的爭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8)對城鄉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審批規劃項目的放驗線等批後管理、規劃驗收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工作;
(9)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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