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村鎮消防建設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密雲縣人民政府檔案
密政發〔2006〕64號
密雲縣村鎮消防建設實施辦法
(2006年9月13日第59次縣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農村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村鎮消防發展規劃編制要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鎮規劃建設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實際出發,建設消防安全設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第三條 新農村總體規劃完成後,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村鎮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的消防規劃。

第二章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築構件

第五條 新農村建設中,建制鎮內的建築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行政村內建築應符合《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應當建設一級、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嚴格限制建設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禁止建設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第六條 新農村建設中,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築構件材料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七條 防火牆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牆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
(二)防火牆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頂層50厘米;高出非燃屋頂層40厘米;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
(三)防火牆應突出可燃或難燃牆體40厘米。
(四)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防火牆上應安裝甲級防火門窗。
第八條 爐灶不應靠可燃牆壁砌築。煙囪內壁至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於24厘米。煙囪穿過可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頂50厘米以上;在吊頂至屋面層範圍內套用非燃燒材料砌抹嚴密。

第三章 村鎮規劃和建築布局

第九條 新型村鎮規劃建設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納入村鎮總體規劃。
第十條 新型村鎮規劃應按功能分區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區用地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的下風側;工業區應布置在村鎮一側或邊緣。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和車站、碼頭,應當設定在村鎮邊緣的獨立安全地區,並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一條 生產和儲存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甲、乙類廠(庫)房,應在村鎮以外單獨布置。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或罐區,應單獨布置在村鎮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及地勢較低的地帶,當採取防止液體流散等安全措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
第十二條 村鎮在建設過程中,應與國家或地區森林保持足夠的防火安全距離,距國家級森林邊緣的防火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00米,距地區級成片林邊緣的防火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00米。
第十三條 村鎮建築物每相隔160米範圍內應設定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並應與其它公路相連通,其路面寬度不應小於4米,轉彎半徑不應小於8米。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其淨高不應小於4米。
第十四條 建制鎮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通道。通道淨寬為3.5米,淨高不小於4米。
第十五條 環形消防通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消防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具備承受大型消防車的能力。
第十六條 消防通道建成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挖掘或占用。
第十七條 村鎮的農貿市場,不應布置在影劇院、學校、醫院、幼稚園等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處和影響消防車通過的地段,並與甲、乙類生產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米,同時在高壓線5米範圍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四章 農村民用建築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應符合表一中的規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
(表一)
耐火等級 允許層數 防火分區占地面積(平方米) 防火分區允許長度(米)
一、二級 五層 2000 100
三級 三層 1200 80
第十九條 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和養老院的宿舍,應設在一、二層。
第二十條 公共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建築的層數,不應超過二層。
第二十一條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表二中的規定。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表二)
防火間距
耐火等級 一、二級(米) 三級(米)
一、二級 6 7
三級 7 8
第二十二條 數座住宅建築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建築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4米。組與組或組與相鄰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封閉式農貿市場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疏散口的淨寬不應小於3.5米,場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時,每增加500平方米應增設一個疏散出口;場內主要疏散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3.5米。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築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一)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
(二)除託兒所、幼稚園、學校的教室外,其它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室內最遠的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可設一個門,其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三)除醫院、託兒所、幼稚園、學校教學樓以外的二、三層公共建築,當符合表三規定的條件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其淨寬不應小於1.1米。
設定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表三)
耐火等級 層數 每層最大建築面積(平方米) 人數
一、二級 二、三層 400 二、三層人數之和
不超過80人
三級 二層 200 第二層人數
不超過20人

第五章 建制鎮消防隊站建設及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制鎮的消防站的設定、規模應根據建制鎮的經濟發展狀況、形式、規模、區域位置和火災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鎮區面積達到4平方公里、人口在1.5萬人以上、工廠企業較多的鎮、工礦區、大型居住區,應設定消防站,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消防站的規模、形式及規劃建設期限等做出具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建制鎮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和裝備配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等相關的法律和消防裝備建設標準,並配備1台以上具備滅火功能的消防車,同時根據《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配備齊車輛裝備。
第二十八條 行政村可以採用改裝的專職兼職簡易消防車、拖拉機安裝水罐、手抬泵等設施,結合農村水利灌溉、人畜飲水工程,防洪、抗旱設備作為主要消防裝備。

第六章 消防給水

第二十九條 建制鎮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設合用或單獨的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
第三十條 建制鎮應設有固定的消防水源(可採用管網給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應建有取水口和防凍設施,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5米。
第三十一條 建制鎮和行政村應充分利用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缺水地區要建立雨水回收設施作為消防水源。靠近河湖、水塘的重要建築和堆場應規劃修建消防車取水碼頭。行政村應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設定消防水源,同時要發揮灌溉機械在給水滅火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水池;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三十三條 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及其工廠、倉庫、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應設定室外消防給水。村鎮的消防給水管網,其末端最小管徑不應小於100毫米。採用集中供暖方式進行供暖的行政村,集中供暖的鍋爐房應當設定室內、外消火栓。
第三十四條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定,並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間距不應大於120米。消火栓與房屋外牆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條件不具備的,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1.5米。每個行政村應根據行政村的占地面積和居住人數設立3座以上的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應當設定明顯標誌,並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每座消火栓應配備5盤消防水帶,1支消防水槍,1個消火栓大閘)。
第三十五條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4小時,其它建築不應小於2小時。
第三十六條 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水廠,其供水用的深水泵應採用雙路供電或由兩台變壓器供電,確保正常供電。
第三十七條 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應保證給水管網的壓力,保證給水地區最遠處的自來水正常使用。

第七章 消防通信

第三十八條 建制鎮應設定直撥電話,並將直撥電話號碼報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直撥電話應長期設專人值班,以達到發生火災時,建制鎮與縣消防大隊火警聯動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行政村應規劃設定直撥電話,方便民眾報警。

第八章 村鎮燃氣防火

第四十條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採用燃氣管道集中供氣時,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農民生活使用的各類用氣設備應採用低壓燃氣,生活用氣設備嚴禁安裝在臥室內。
第四十二條 農民使用的燃氣灶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內,利用臥室的套間或用戶單獨使用的走廊作廚房時,應設門並與臥室隔開。
(二)安裝燃氣灶的房間淨高不應小於2.2米。
(三)燃氣灶與可燃或難燃燒的牆壁之間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燃氣灶與對面牆之間應有不小於1米的通道。

第九章 村鎮電氣防火

第四十三條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建築。
第四十四條 低於1KV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築物、地面、樹木等的最小垂直距離(最大弛度時)和最小水平距離(最大風偏時),不應小於表四中的規定。低壓接戶線在最大弛度時與交通道路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米;與人行道不應小於3.5米。
低壓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築物等的最小距離(表四)
類別距離(米)
型式 建築物 地面 樹木 行車道路
垂直 2.5 6 1 6
水平 1 1
第四十五條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鋪設在同一管溝內。
第四十六條 悶頂內有可燃物時,其配電線路應採取穿金屬管保護。
第四十七條 照明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鹵鎢燈和額定功率為100W以上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的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非燃燒材料做隔熱保護。
第四十八條 超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螢光高壓汞燈(包括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或可燃構件上。可燃物品庫房不應設定鹵鎢燈等高溫照明器。

第十章 消防宣傳

第四十九條 新型村鎮在建設過程中應重視村鎮消防宣傳工作,在每年的開春、入冬季節以及麥收農忙季節採取多種形式對村民進行防火知識宣傳。
第五十條 村鎮消防知識的宣傳應簡要明確,突出重點,易於理解。

第十一章 消防隊伍建設

第五十一條 建制鎮應大力發展以縣、鄉(鎮)兩級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為主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地方政府應設立專職聘用制消防隊,專職聘用制消防隊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並根據《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的要求配備齊個人裝備,接受專業消防人員的培訓,作為各鄉鎮政府領導下的撲救初期火災的專業消防力量。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專職聘用制消防隊員的工資應納入縣和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進行列支,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確保消防專項經費充足、到位,並逐年加大對消防專項經費的投入力度,以確保各鄉鎮消防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五十三條 鄉鎮專職聘用制消防隊的日常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受鄉鎮政府和縣防火安全委員會雙重領導,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定期對鄉鎮聘用制消防隊進行考核。
第五十四條 行政村應該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消防安全組織。行政村應當以鄉鎮企業自辦及村辦的專職或兼職消防隊為主體,村民志願、義務消防隊為補充,結合治安聯防、民兵、保全等組織建立起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
第五十五條 行政村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作為全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村辦專職或兼職消防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全村的日常消防檢查,做好農村麥收、秋收季節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絕在田間地頭焚燒秸桿、柴草現象的發生,同時認真做好農村冬季防火、重大節假日農村消防保衛工作。並負責制定全村村民防火公約,消防公益廣告欄的設定及消防宣傳櫥窗的設定工作,定期對村民進行消防宣傳。
第五十六條 行政村主要防火負責人應督促農用收割機的使用者認真做好消防安全防範工作,配備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每台收割機配置不少於2具的FM8型乾粉滅火器),確保收割機在田間地頭工作時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密雲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