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九條

密雲縣人民政府檔案
密政發〔2006〕66號
密雲縣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
(2006年9月13日第59次縣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深化城市建設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徵收手續,根據《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京計投資字〔2002〕1792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實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地價款中含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性項目、縣工業開發區內工業企業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新增部分除外)、農民住宅樓建設項目之外,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標準
(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基數,以縣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建築面積)為準。
(二)本縣內的建設項目,住宅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徵收。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原則上均不減、免、緩。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時,應一次繳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未按規定繳納的,縣發展改革委和規劃、環保、建設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徵收程式
(一)縣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建設規模核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徵收數額,並開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
(二)建設單位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填寫《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代支票),到開戶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三)建設單位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和銀行簽章的《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第一聯,辦理計畫轉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手續。
(四)規劃、環保、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審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繳費通知單”和《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書》。
(五)如遇市政府調整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徵收程式隨之進行調整。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存入縣財政專戶,由縣發展改革委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鄉鎮建設項目徵收的建設費用,返還給鄉鎮政府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以前縣政府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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