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提高行業的自律水平。
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聯合全市房地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振興宿州經濟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宿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宿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房地產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和政策,協助政府進行課題調研,分析問題,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意見,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服務和建議。
第六條 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引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推進企業面向市場。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整體素質。
第七條 制定行約行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業勞動競賽,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第八條 交流工作經驗,評選、推廣優秀科研成果,培訓企業管理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第九條 組織同行業的經驗交流,發展同省內外社團組織以及同行業之間的友好往來,拓展思路,吸收新鮮經驗,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條 收集、編輯省內外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成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全市房地產行業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承認本章程,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協會團體會員。同時邀請部分與房地產行業發展有關的部門領導和專家、學者為個人會員和顧問。
(一)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或相關的其它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三)各分支機構在本協會授權範圍內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為自願入會並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受理,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願退會的,由其書面申請,經會長批准,秘書處辦理有關註銷登記手續;
2、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經批准後予以註銷或更換;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紀、違規受到行業自律性懲罰須取消會員資格的由秘書處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3、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權益;
2、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關心本會的工作,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關注行業的發展動態。
4、按規定交納會費,連續二年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營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即為該單位的代表,該理事工作調動或離位時,其理事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理事名額由理事單位遞補並報本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行使理事職權,並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特殊情況時,常務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及其職權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外捐贈;
(四)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舉辦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變更或更換法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8年3月18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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