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8]709號
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推廣工作方案〉的通知》(財建[2008]680號),為加強和規範補貼資金的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國家財政對家電下鄉給予資金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第三章 補貼的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八條 補貼對象:具有農業戶口併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所有人員(下稱購買人),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1台(件)。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櫃(含冰櫃)、手機、洗衣機,具體規格和型號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另行發布。補貼產品如有調整,財政部、商務部將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測算、撥付及清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省農業人口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測算年度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檔案,並根據預算檔案,及時將不少於50%的補貼資金,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其餘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式支付。實施過程中,如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缺口部分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待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歸墊。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後,及時把購買人基本資料和產品等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到商務部、財政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銷售網點終端。購買人應當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可跨年度申報。
(二)申報補貼時購買人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儲蓄帳戶的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開立儲蓄帳戶;
5、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審核內容: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4、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二)鄉級財政部門核實確認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三)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銷售網點錄入相關信息並且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購買人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等賬戶且其開戶銀行不是特設專戶開戶銀行的,縣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補貼資金通過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專用存摺開戶銀行,由其分解到購買人專用存摺的賬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否則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71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