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司法解釋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契約無效的,應予支持。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契約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1.收回承包地前已經設立的流轉關係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第9條規定:“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契約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2.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3.發包方強迫和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契約無效的,應予支持。”該條第2款規定:“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契約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5.未經備案的其他流轉契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的,不予支持。”
6.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抵債禁止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7.流轉費糾紛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8.流轉期限糾紛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契約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該條第2款規定:“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9.截留、扣繳承包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糾紛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該條第2款規定:“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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