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階級成分應以土改或土改複查和民主改革時劃定的為準。不論出身勞動人民家庭還是出身剝削階級家庭的軍人、幹部、職工的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職業來定,如幹部、軍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入撫養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則應按祖輩或親戚朋友的階級成份來定。經組織審查,家庭出身作了改變結論的,即按改變後的填寫。未經組織確定改變結論的,個人不得自行改變。未劃成分的,可按習慣填寫,但應加以說明。
劃分方法
地主、富農出身的農民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為農民。原工商業者子女,在1979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包括插隊落戶),其家庭出身填資本家或資本家代理人;1979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其家庭出身填幹部或工人。從現在起,家庭出身可採取寫實的辦法。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新編基層黨的組織工作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