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工資化

介紹

2010年3月1日報導,駐川全國政協委員將赴京,出席3月3日開幕的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作為每年的“提案大戶”——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執委,高級經濟師張曉梅今年準備了20條提案和建議。“實行家務勞動工資化,切實保障女性權益”是其提案之一。
“這在於爭取得到家務勞動所應該得到的工資,從而使人們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讓女性擺脫對男性的過重依賴。”“家務工資化”

相關

張曉梅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生活空間早已不再局限於家庭,“但這並沒有改變女性在家務勞動中的地位,仍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張曉梅舉例說,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資料顯示,中國城鎮婦女每周有21個小時花在家務勞動上,比男性的七八個小時要多近兩倍。由於家務纏身,導致女性的社會競爭力大大減弱。
首先,家務勞動造成了女性的就業困難。
其次,家務勞動影響了女性自身發展。這樣的現狀導致的後果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女性很難就其勞動得到適當補償,從而也就導致了女性離婚後財產權益弱化的進一步加劇。

操作

家務勞動又如何工資化?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取消《婚姻法》勞動補償制度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家務勞動僅僅是社會分工的一種表現形式,其所創造的價值與夫妻間適用何種財產制沒有任何關係。”
二、明確家務勞動補償的相關因素。
三、擴大家務勞動補償提出的時間範圍。《婚姻法》規定補償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這樣事實上損害了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
建議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納入到提出勞動補償要求的時間範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根據其勞動的時間和強度、參考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來提出補償要求。

評論

肇始於古代社會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方式,很多現代家庭依舊因襲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當然,這本身並非夫妻矛盾、家庭衝突的本源,只不過因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難免存在一些大男子主義者,認為妻子幹家務活是職責使然、天經地義。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前提事實是,在現實生活中相對於萬千和睦家庭而言,因家務問題導致夫妻不合甚至家庭破裂的畢竟只是一個“小機率事件”。 張曉梅委員之所以提議家務勞動工資化,無非是因遇到一件關於“妻子討要家務工資狀告丈夫”的個案,以及看到社會上存在的家庭家務糾紛的一個側面而已,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之嫌。
其實,針對家庭婚姻關係的規範相關法律早有明文。《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社會上存在的丈夫要求妻子做家務卻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現象,這本身就有悖於《婚姻法》。若遇此類案情,憑藉《婚姻法》就完全有效力還女性同胞一個公正的裁定結果。此外,若出現丈夫強制妻子做全職主婦包攬家務的情節,也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作出判決。既已有法可依,不尋思如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提議修改法律條文畫蛇添足之舉又有何現實裨益? 眾所周知,法律是維持公民社會正常運行的一個根基,它的觸角遍布社會框架內的每根敏感神經,一部法律作出修改完全可能引發社會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諸如“家務勞動工資化”的提案涉及了作為社會細胞的每個家庭,更應充分考慮施行之後或將出現的“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後果。依據該提案的內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根據其勞動的時間和強度並參考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來提出補償要求。如若將此寫進法律,就意味著夫妻之間不再是單純的扶養關係,而羼雜了複雜的利益甚至是僱傭關係,那末愛情、親情只會在無形之中被蒙上揮之不去的金錢陰影。 一個和諧的家庭不應以工資報酬作為賴以維繫的紐帶,而一對真正和睦的夫妻應該是建立在相濡以沫、相敬如賓的道德基石之上的。用金錢與工資去權衡家務勞動者在家庭中的價值和地位,這本身就是對女性所做出的社會、家庭貢獻的一種不尊重,於家庭矛盾、夫妻糾紛的解決不但無益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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