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
1998年12月20日,廣東省高州市分界鎮派出所,20歲的花季少女張燕梅被派出所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關押,從走進派出所不到6小時離奇死亡!這人命關天的大案,至今死者家屬仍然沒見到隻言片語的死亡結論或屍檢報告。分界鎮政府監察室書記廖成全口頭說“她脫了自己的上衣上吊”!
從2010年4月份開始,一篇題目為《20歲花季少女派出所6小時內離奇死亡,派出所說“害羞死”!》的帖子在網上流傳。
2010年8月31日,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給其和家人送來了一份《高州市公安局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廣東省公安廳出具的材料證實,12年前的1998年12月20日晚上11時許至次日早上6時許之間,一名叫張燕梅的20歲女孩在廣東省高州市分界鎮派出所盤問室上吊自殺。
說法
官方說法
廣東省公安廳出具的(99)粵公群復字第74號《人民來信來訪回復》(下文簡稱《答覆》證實:“張燕梅上吊自殺屬實。1998年12月20日晚上11時許,分界鎮派出所將梅靜兒和張燕梅傳喚到派出所後,當即分別進行盤問,並無對她們刑訊逼供。次日(21日)凌晨1時30分,派出所辦理了將她們留置審查的手續,將梅靜兒留置在留置室,張燕梅留置在盤問室。早上6時許,派出所警察到留置室和盤問室檢查時,發現張燕梅用自己的衣服掛在盤問室鐵欄上吊自殺,經立即將其送去分界廣南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天,茂名市公安局法醫和高州市公安、法院兩個部門的法醫到現場聯合進行調查並對屍體進行檢驗(當時你(指張燕梅的父親張業坤)和李亞毛、張明媚及管區幹部莫森、莫怡輝在場),檢驗後,三單位的法醫一致認定張燕梅之死屬於上吊自殺。”
12年後的2010年4月份張亞福及父母才從公安機關得到的茂名市公安局於1999年1月11日出具的“茂公刑技【98】71號”《刑事技術鑑定書》載明:“1998年12月21日,高州市公安局電話報稱:分界鎮派出所留置室內一名涉嫌賣淫的留置人員張燕梅(女,20歲,分界沙院村人)於12月20日晚在留置室內用自己上衣吊頸死亡……”
事發當日,分界鎮派出所所長劉亮齊代表派出所與張燕梅的家人在分界鎮政府簽訂的《協定書》上載明:“根據民眾舉報,張燕梅有賣淫行為。在1998年12月 20日晚間11時許,經我所傳訊盤問張燕梅,本人交代賣淫行為屬實,並記錄在案,我所辦齊有關法律程式後讓張燕梅在詢問室暫時過夜,由於張燕梅本人對賣淫行為想不開而上吊自殺”。
2010年8月31日,針對張燕梅家人的上訪,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中出現了“因害羞自殺”的字樣。
家人評說其死亡
張燕梅的哥哥張亞福向中國百姓喉舌網提供了由其父張亞坤口述、張亞福執筆記錄的情況說明,載明了張燕梅的家人、鄰居對張燕梅的看法以及張燕梅非正常死亡的前前後後,摘錄如下:
我女兒張燕梅(死者),時年20歲,未婚,家住廣東省高州市分界鎮儲良管理區沙園村,農民。她為人勤懇老實、孝敬父母,就因我家家境貧困,而我和我老伴又疾病纏身,孩子早早便主動輟學養家,挑起了家庭的重擔,是個理家的好手。由於孩子的哥哥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兒幾乎成了我們全家的頂樑柱,養豬、養雞、放牛、種菜、打理荔枝龍眼……里里外外,那真是乾農活的的一把好手。女孩子愛清潔、愛乾淨,家裡每天也被她打掃得乾乾淨淨,就連同村的鄰居也經常羨慕地誇獎說:“你家女仔好能幹呢,比養兒子都強……”但是,幹這些農活累死累活的一年到頭賺不了幾個錢,遇到年景不好,這一年就是個“白忙活”。
雖然女兒輟學回家後解決了家庭勞力不足的問題,但我家的家境卻沒有多大改變,仍然非常貧困。於是,經同村的鄰居介紹,我女兒便於1998年11月到高州市分界鎮世華管理區一個做菸草生意、名叫伍進球的有錢人家裡當保姆,主要工作是照顧伍進球的斷腿殘疾岳母,伍進球的岳母對我女兒的照顧也非常滿意,甚至將我女兒當成她自己的孫女一樣看待。但是,我女兒在伍進球家沒住多久(大約10多天時間),伍進球覺得有個殘疾老人在家“很不舒服”。於是,便將其岳母送到高州市分界鎮飛馬管理區珠寶坡村的莫仕春(伍進球的妻弟)家裡居住,我女兒也隨老人同時到了莫仕春家,繼續照顧年邁體弱的殘疾老婦人。
俗話說得好,“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萬萬料想不到的災難偏偏就突然降臨到我女兒的頭上:1998年12月20號晚9時左右,分界鎮派出所的6名氣勢洶洶的警察突然闖進莫仕春的家裡,沒有出示任何傳訊手續,便不由分說地把當時正在給老人敷藥的我女兒和莫仕春的妻子妹靜儀一起抓起來,然後把她兩人非法挾持到分界鎮派出所。等兩人被抓到派出所後,才知道她們被抓的理由是:“有人報案,說張燕梅(我女兒)和妹靜儀(莫仕春妻子)有從事賣淫活動嫌疑”。天哪,我女兒在莫仕春家裡整天都要照顧一個年老體弱的殘疾斷腿的老太婆,她甚至連外出十幾分鐘的時間都沒有啊。更何況,我女兒剛剛隨老人來到這個村子還不到一周時間,她人生地不熟的,能向誰“賣淫”啊。這是再明顯不過的事實了,再愚笨的大腦也能想清楚的啊。這個荒唐可笑的理由,誰能相信啊。而派出所根本也拿不出我女兒“賣淫”的任何能證據。
據後來該派出所的人向我們提供的證據表明:當時派出所抓我女兒的直接理由,是因為他們覺得我女兒一定是“外省人”,從我女兒外表長相看上去,他們也認定“她是北方人,肯定是來南方賣淫的!即便沒有賣淫的證據,抓回派出所也能罰點款。”(因為這種罰款的事情他們經常乾,罰款後當作派出所的獎金私分掉。)
真是禍不單行啊。萬萬沒想到得是,更大的災難突然無情地降臨到了我女兒的頭上了:
就在我女兒被抓進派出所的第二天,即1998年12月21日中午,分界鎮派出所所長劉亮奇(男,時年43歲,漢族,黨員)就派4個人開車到我家裡來,他們通知我去分界鎮政府一趟。當時,我和我老伴再三追問原因,也得不到半點的解釋。他們見我遲遲不肯動身,幾個人前推後搡地強行將我拖進車裡。我滿腹疑問地來到了分界鎮政府,坐在書記辦公室等了大約半個多小時。隨後,分界鎮政府監察室的廖書記(廖成全)進來對我說:“你女兒張燕梅昨晚已經在分界鎮派出所的詢問室內死亡了,今天早上我們已經請兩市(茂名市、高州市)的公、檢、法處理了,法醫鑑定結論是‘吊頸自殺’,她是脫了自己的外衣,用外套衣服吊頸自殺的。她是因害羞死亡的!”他說完這些話後,不再多說。
我聽到這個噩耗後如晴天霹靂、五雷擊頂,頓覺天旋地轉,暈倒在地,不省人事。事後,據當時在場我的大女婿李亞龍看到的情況是這樣的:當時,派出所所長劉亮奇派兩個管理區的幹部拖著我往外走,他們似乎故意將我的頭顱撞到辦公檯上,故意使我處於完全昏迷的狀態。我大女婿上前制止,但遭到厲聲呵斥,嚇得他也不敢上前。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不管我是否清醒,繼續連拉帶扯地把我拖到醫院去看我女兒張燕梅的屍體,而我對當時的情形已經完全沒有印象了。當時,幸好我大女婿李亞龍在場目睹了屍體的情況:他見到我女兒屍體的頭部右側鼻孔有血跡,左臉有沙泥,臉上有紅腫跡象,喉嚨外有傷痕,兩邊耳尾部有傷痕,頸上有白路,右手臂上有紅腫跡象,後背部有很重的摩擦傷痕,胸部慘白色,足部有紅點……
看完屍體後,我又被他們拖回到鎮政府,這時,分界鎮派出所所長劉亮奇為了用強硬“合法”的方式來焚屍滅跡,就像黃世仁和穆仁志逼迫楊白勞按手印一樣,逼迫還處於昏迷狀態的我在他們早已寫好的協定上籤字。我大女兒(張明娟)接到電話匆匆趕來,她提出要求暫時保留張燕梅的屍體,哪怕多保留一天都可以。但遭到劉亮奇的一口回絕,並且沒有一點商量的餘地。劉亮奇用威脅的口氣說:“你們這樣無理取鬧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觸犯國家法律是要治罪的!你們別得寸進尺、別給臉不要臉!如果搞得我沒面子,你們也沒好果子吃!”
我女兒死亡後的第二天,即1998年12月22日,我兒子張亞福從廣州匆匆忙忙地趕回來了。他找到了有關部門查問案由,然而,沒有人理睬他。因為,這時屍體都已經火化了,死無對證了。後來,我兒子張亞福私下裡調查被分界鎮派出所同樣用非法手段挾持同去的妹靜儀,妹靜儀女士這樣訴說她被抓進派出所後的遭遇:“我當時也受到了他們的嚴刑拷打、刑訊逼供,那些人下手太狠了,現在回想起來都後怕。如果我不承認自己賣淫,那我肯定也被他們打死了!”從妹靜儀的遭遇可想而知,我女兒一定受到同樣的遭遇。一個剛滿20歲的花季女孩,在鮮花剛要盛開的季節就這樣凋謝了。讓那些拿著人民的血汗錢的、比黑社會歹徒更加兇殘的惡警們活活打死了,國法何在?天理何在?
後來,又過了四年多,我兒子張亞福對這種刑訊逼供的現象進行私下調查時,當時在高州市分界鎮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當時為協警,被辭退在家)對此也公認不諱。
分界鎮派出所所長劉亮奇為了使我不將事情鬧大,便於1998年12月24日派人到我家送來的5千元人民幣,當時我堅決拒絕了。難道我女兒一條鮮花般美麗的生命就值5千元錢?我問他:“我女兒到底犯了什麼罪?你們憑什麼抓她?你們憑什麼活活打死她?即便按你們所說的那樣她是上吊自殺,那你們當時的看守人員在哪裡?難道你們就這樣睜大眼睛看著我女兒在你們面前自殺?另外,你們那樣的辦公室里有上吊的地方嗎?還有,一個小女孩難道不顧及自己的臉面?即便想要自殺,怎么會脫掉自己的衣服自殺?再說,那樣一條厚厚的棉衣外罩怎么會把自己勒死呢?你們瞎編這樣一個可笑的自殺理由,連幼稚園的小孩子都不信的。你們為什麼迫不及待地要把孩子的屍體火化了呢?為什麼連多一天都等不及呢?……”理屈詞窮的劉亮奇氣急敗壞地恐嚇我說:“你要相信法律,要相信科學,要相信政府。如果你不願意收下這5千塊錢,那你就去搞吧,任你隨便到哪裡去告,老子都奉陪到底。你們連百分之一贏的機會都沒有!如果你不相信,那咱們就走著瞧!……”他那“理直氣壯”的囂張氣焰,我至今想起來都感到不寒而慄。
家屬上訪
經過幾年的打拚,張亞福積攢了一點錢財,受煎熬的心讓他無心將生意做下去,2010年年初,決定重新為了妹妹的死討要說法。為此,開始重新走上信訪之路,並開始利用網際網路為妹妹的死呼籲、吶喊。張亞福說,自己的舉動顯然讓有關部門措手不及,而且,高州市公安機關仍然想舊戲重演,通過威脅、恐嚇來打壓自己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訴求。
2010年3月24日晚8-10點,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科警察鄒向平、馮幹警,分界鎮派出所民警莫登國等四人跨區作業,就張亞福在網際網路天涯社區的發帖行為,在廣州東圃對張亞福進行了反覆詢問,強調張亞福發帖反映的事實失實,發帖行為違法。也因此,張亞福後來的上訪內容多了一項: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科必須書面清楚解釋事件的因果,依法保障公民在網際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表達權和監督權,體現廣東省網路問政的樣本。並就此於2010年的6月15日到省公安廳進行上訪。
經過上訪和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的呼籲,2010年4月份,張亞福終於在妹妹死亡12年後拿到了茂名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術鑑定書》,知道了公安機關自己給出的妹妹死亡的“權威”結論。
因對網際網路技術及法律知識方面的欠缺,張亞福深感勢單力薄,隨即向媒體記者和民間網站聯盟求援,發出了多封求助信。2010年8月26日,中國百姓喉舌網首先關注此事,發布到了網站“民眾來信”欄目,民間網站聯盟開始介入。8月31日,高州市公安局就給張家出具了《答覆意見書》。
2010年10月15日下午,張亞福和母親一同分別到廣東省委信訪局、廣東省公安廳信訪辦公室再次信訪在省委信訪局張亞福及母親提出三個問題,分別獲得答覆:1,查詢2010年8月17日上訪時答應將材料轉給政法委,轉到哪一級的政法委,答覆為:無法查詢;2,要求省委現場督辦張燕梅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答覆為:省委無法介入法務部門;3,要求見政法委或紀委,回復為:政法委和紀委不接訪。在省公安廳信訪辦問了兩個問題,並獲得答覆:1,1998年12月21日,被告劉亮奇與張燕梅的父親簽訂的協定是否有效,答覆為:可能有效,可能無效;2,用帶金屬飾物套裝上衣上吊能否在頸部製造勒痕為1.1—3.5cm的痕跡,家屬現場模擬演練,給公安廳的接訪人員看。答覆為:由家屬保留帶金屬飾物套裝上衣,公安調查時會電話通知提取上吊的上衣(作模擬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