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式音樂
室內樂原指西方在房間內演奏的宮廷音樂,後引申為在比較小的場所演奏的音樂。在十四世紀的歐洲音樂中, 室內樂是和演唱、演奏形式正規、聲音宏大的宗教音樂相對而言的,到後來則是和交響音樂、歌劇、舞劇音樂相對而言。
定義
顧名思義,室內樂(Chamber music),是在室內演奏或演唱的音樂。但是,這“室”原指歐洲貴族城堡中的音樂室,常是金碧輝煌而且寬敞的大“廳”。由此而言,只有編制龐大,不得不在大戲院、大音樂廳或大教堂作公共演出的(例如:華格納、威爾第的歌劇),才不能算是室內樂。如此,幾乎所有的巴洛克的器樂曲(甚至早期的歌劇)都可以算作室內樂。
含義
原指西方貴族宮廷中由少數人演奏、演唱,為少數聽眾演出的音樂,它有別於當時的教堂音樂和戲劇音樂。
現在指由一件或幾件樂器演奏的小型器樂曲,主要指重奏曲和小型器樂合奏曲,區別於大型管弦樂。
室內樂本應包括各種器樂獨奏和聲樂獨唱,但現在,人們一般所說的室內樂常常是指由單件樂器擔任獨立聲部的器樂重奏和聲樂曲中的浪漫曲、帶伴奏的重唱曲。
特點
由於室內樂重奏的每一聲部都相當獨立和個性化,所以它的寫作技法通常比較複雜而細緻,除了一般的主題發展手法外,多樣化的復調音樂手法在重奏曲中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近代室內樂重奏曲的曲式結構多為含有奏鳴曲式樂章的多樂章套曲。和交響樂作品相比較,室內樂重奏顯得感情細膩、含蓄,而且更加注意發揮每件樂器的技巧和表情的“潛力”,對各聲部的樂器在組合關係上也更加精雕細鏤。因此,這就要求作曲家必須有高度的藝術技巧水平,演奏者也必須配合默契,而欣賞者則要比較仔細、用心地“深入”音樂,才能對其中的妙處心領神會。
在所有的室內樂重奏中,弦樂四重奏是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重奏形式。這是由於它具有最多樣化的演奏技巧,最豐富的表現力,最擅長於旋律的歌唱性,同時又有寬廣的音域、音區和音色的對比。德國古典作曲家海頓是這一體裁的最早的傑出大師。他一生中共寫了八十三部弦樂四重奏和數十部其他形式的重奏曲,以致人們普遍認為他的四重奏創作促進了當時整個歐洲的家庭音樂生活的廣泛發展。
歷史
室內樂大約於16世紀末產生於義大利。從現在的角度來看,它是一種小型器樂合奏形式。但如果從歷史角度考察它,就會發現這種音樂形式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內涵。
16—18世紀初,當時的音樂被分為三大類:教會音樂、戲劇音樂和室內樂。當時的室內樂與教會音樂、戲劇音樂的表演場地和規模有所不同,它是在私人(貴族)家裡表演的聲樂或小型器樂曲,由於貴族們喜好音樂,他們常會找些志同道合的音樂人士一同演出,於是就形成了最早的室內樂形式。
18世紀中期-19世紀上半葉,隨著音樂逐漸走進市民階層,表演地點也從私人家庭移到公開的音樂表演場所,使室內樂在含義上有了新的變化,它成為由少數樂器表演的(主要指弦樂四重奏),與具體演出場所無關的現代室內樂。
19世紀中期至末期,大多數重要的室內樂作品都出自德國作曲家之手,如舒伯特、孟德爾頌、舒曼、勃拉姆斯等,雖然樂器的組合主要沿用古典主義時期的形式,但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通常為二至九人的重奏組合,最典型的例子是舒伯特的鋼琴五重奏《鱒魚》。
發展
室內樂於17世紀晚期傳至法國、德國、英國諸國,後來,在J.海頓的筆下得到高度發展。他總結前人經驗,確立了弦樂四重奏的典型形式,並使之居於室內樂的主導地位。這一時期,莫扎特和貝多芬又有效地發揮了中提琴、大提琴的表現性能,使4個弦樂聲部更顯均衡。貝多芬還運用交響曲的某些手法,豐富了四重奏的音響色彩和表現力(如 《C大調弦樂四重奏》 ),並使鋼琴與弦樂聲部相結合的重奏形式得到進一步發展。F.舒伯特的室內樂則不僅具有戲劇性傾向,而且富於歌唱性特點(如《d小調四重奏》)。
18世紀末以後,隨著市民階級的興起,演奏場地從宮廷走向音樂廳,聽眾人數漸趨增多。室內樂的概念已由專指重奏曲而擴大到包括獨奏曲、獨唱曲(限於少數樂器伴奏者)和重唱曲以及小型管弦樂合奏等在內的更廣闊的範圍。
此後的作曲家如勃拉姆斯、B.斯美塔納、A.德沃扎克、L.亞納切克、柴科夫斯基、C.德彪西等都曾致力於室內樂的創作,並有重要作品傳世。20世紀,室內樂仍是作曲家所重視的一個創作領域,不少作品運用了現代作曲手法。
進入20世紀,傳統的室內樂受到很大的挑戰,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混合音色組合:由於電子合成音樂的產生,新作曲方法的套用,室內樂領域產生了廣泛而不尋常的樂器組合,尋找新的音色組合,如斯托克豪森的《天狼星》(電子合成器、小號、低音單簧管、女高音和男低音)、亨策的《友誼》(單簧管、長號、大提琴、打擊樂和鋼琴);另一方面來自人員編制:出現了室內交響曲(十幾個人的編制),室內協奏曲,室內歌劇等室內樂體裁,如布里頓的《旋螺絲》要求有6或7位獨唱者、木管樂器、弦樂四重奏加低音提琴、豎琴、打擊樂器、鋼琴、鋼片琴等。
分類
形式
按聲部或人數的多寡,室內樂可分為二重奏、三重奏、四重奏、五重奏直至九重奏等多種演奏形式。因所用樂器種類不同,室內樂又有單純弦樂器演奏的重奏和弦樂器與鋼琴、管樂器等混合演奏的重奏之別。弦樂四重奏是室內樂的重要形式,由第一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1件組成;弦樂三重奏由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1件組成;而弦樂五重奏則由第一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2或1)、大提琴(1或2)組成。通常所稱鋼琴三重奏、鋼琴四重奏、鋼琴五重奏等,系指2件、3件或4件弦樂器與鋼琴重奏的形式。如鋼琴五重奏則由鋼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和低音提琴組成。亦有由管樂器與弦樂器演奏者,如W.A.莫扎特所作由雙簧管、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演奏的 《F大調四重奏》 。
重奏
此外,尚有弦樂器、管樂器與鋼琴混合使用的重奏,如Z.菲比赫的《小提琴、單簧管、圓號、大提琴五重奏》,以及幾件管樂器的重奏或加入打擊樂器的重奏等。近代室內樂通常用奏鳴曲套曲形式,有4個樂章(亦有少於或多於此數者),演出中不追求個人技巧的任意發揮,而強調聲部間的默契配合。古典室內樂多為主調和聲風格,同時又具有豐富的復調因素,聲部織體縝密精細,富於個性,能生動細緻地表現風俗性、抒情性、戲劇性等多方面的音樂形象,尤擅描繪意境,刻劃心理,表達哲理。
代表
代表作品如L.van貝多芬、J.勃拉姆斯、П.И.柴科夫斯基等人的四重奏。這一體裁早在中世紀後期和文藝復興時期業已存在,其含義與近代不同,主要指琉特、哈普西科德獨奏的器樂經文歌或數件樂器演奏的世俗聲樂曲,曲式自由,無固定結構。前者由4人演奏(兩個高聲部由小提琴、雙簧管或長笛擔任,低聲部由大提琴或大管擔任,又有哈普西科德或管風琴演奏和聲背景);後者由3人演奏(獨奏1人,數字低音2人)。
中國現狀
中央音樂學院與歌德(中國)學院合辦了德國國際大師班。前柏林愛樂樂團首席萊納·庫斯茂,以及前東京交響樂團大提琴首席原田禎夫受邀加盟講學。
此次為期一周的大師班,對於在國內長期被忽略的室內樂而言,與一場匆匆的“行為藝術”無甚差別:大師講完課就走了,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作為器樂演奏藝術領域內最高層次的室內樂,在音樂院校與舞台上均“低人一等”的狀況。然而作為交響樂基礎的室內樂,最能鍛鍊器樂學生之間的協作能力,不僅從技術上,而更多從音樂上考驗習樂者的悟性。
在國內,至今沒有一個職業的室內樂團。這種“怪現象”延伸出來的話題,不僅牽涉到中國音樂教育體制內種種尚待解決的問題,還牽涉到中國交響樂事業的發展。
2014年中國第一家職業室內交響樂團——上海大地之歌室內交響樂團成立,每個月推出3-4場音樂會!
2013年南京首家室內樂團——南京亞歷山大室內樂團成立,每月固定演出,並推出不同主題的演出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