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二年陸軍部火票
整組建築分為東西兩部分。東部原為康熙第九子、貝子允禟的府第。雍正四年允禟幽禁致死。雍正十一年其宅第賜雍正第五子弘晝,為和親王府。西部原為順治第五子恭親王常穎的府第,此後一直由其後人居住,到清末為其後裔鎮國公承熙居此,稱承公府。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兵部為陸軍部。這一張宣統二年(1910)陸軍部火票是清代傳遞緊急文書的憑證,為傳遞軍事信息,對速度和安全的要求很高。清代的傳遞緊急文書主要有塘、台、站和鋪四種方式。火票是最為典型的一種緊急文書,特別規定要“馬上飛遞”,在古代通信方式中占據著重要地位。
火票的用途
通常火票有兩種用途:
1、清代遞送緊急公文的憑證。 徐珂 《清稗類鈔。物品。火票》:"凡馬遞公文,皆用兵部憑照,令沿途各驛接遞,謂之火票。言其急速如火也。"
2、舊時官府逮捕犯人的憑證。 清代遯廬 《童子軍。毆隸》:"如今雖然奉了火票,只好詐他一注財爻罷了。" 章炳麟 《與吳稚暉談蘇報案書》:"足下既見明震 ,而火票未發以前,未有一言見告,非表里為奸,豈有坐視同黨之危,而不先警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