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戰權

美國的宣戰權: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雖然擁有作為陸、海、空等五軍最高司令的許可權,但宣戰權卻屬於國會(憲法第1條第8款第11項)。 以上事實說明,戰後美國總統濫用了簽訂行政協定和從事戰爭活動的權力,侵犯了國會的宣戰權和參院與總統共享的條約權。 美國輿論驚呼,美國總統權力已發展到帝王般的程度,如不加以限制,勢必使參議院的條約權和國會的宣戰權化為烏有。


美國的宣戰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雖然擁有作為陸、海、空等五軍最高司令的許可權,但宣戰權卻屬於國會(憲法第1條第8款第11項)。也就是說,總統作為最高司令沒有宣戰權。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歷屆總統認為國家安全處於緊急狀態時,總統有權動員軍隊,向海外派兵,採取戰爭行動,並把這些看作是總統固有的權力。1950年杜魯門總統出兵干涉朝鮮,1958年艾森豪總統下令美國海軍陸戰隊在黎巴嫩登入,60年代甘迺迪和詹森兩位總統出兵侵略越南,1962年甘迺迪總統在古巴飛彈危機期間下令封鎖古巴,1965年詹森總統武裝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國,1970年尼克森總統下令轟炸高棉。〔8〕所有這些戰爭行動,都是在事前沒有得到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進行的。國會只是在事後被迫接受了既成事實。
以上事實說明,戰後美國總統濫用了簽訂行政協定和從事戰爭活動的權力,侵犯了國會的宣戰權和參院與總統共享的條約權。美國輿論驚呼,美國總統權力已發展到帝王般的程度,如不加以限制,勢必使參議院的條約權和國會的宣戰權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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