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進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負責本縣智慧財產權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
(三)組織擬定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縣級科技計畫;組織提出全縣高新技術及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牽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初步審查工作;組織研究提出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計畫,推進科技創業投資體系建設。
(四)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業、促進社會、促進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指導有關技術市場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技術交易中貫徹執行契約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六)負責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統計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工作。
(七)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根據措施選擇確定投資方向及重點,負責縣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管理全縣科研機構及科技開發機構,研究制定促進全縣民營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民營科技工作,加強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九)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