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審計局

一、部門職能

 

(一)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縣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縣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和授權審計。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現有內設機構6個:辦公室、綜合與法規股、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股、經貿農林與資源環保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專設機構一個:經濟責任審計局,局屬事業單位1個:宣恩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心。縣審計局行政編制為16名,工勤編制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經濟責任審計局長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負責人職數7名。
三、服務承諾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風行風評議“回頭看”工作,不斷推進依法審計,規範行政和執法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努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縣審計局向社會和公眾做出以下承諾:
(一)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實施審計監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秉公執法。
(二)實行政務公開,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
(三)實行審前公示制度。到被審計單位審計,提前三天進行審計公示,接受民眾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線索的舉報及對審計人員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情況的監督。
(四)實行舉報監督和民眾評議制度。設立監督意見箱、監督投訴電話。不定期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積極收集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查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的問題,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五)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八不準”,不以審謀私,堅決禁止吃、拿、卡、要、報等不良風氣。
(六)認真執行服務承諾制度,文明審計,勤政高效,幫助被審計單位規範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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