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人民檢察院

(一)依法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恩施州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十)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向立法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 (十二)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檢察員的任免。

機構簡介

宣恩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6年2月,1978年8月恢復重建,2005年1月遷入新址(珠山鎮興隆大道8號)辦公。全院現有幹警、幹部和職工46人,職能部門12個。
主要職責有:預防和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運用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等刑事手段,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採取民事行政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監所檢察、人民監督員制度等方式進行訴訟監督,確保司法公正。2000年以來,受理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122件,立案偵查37件40人,10名國家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30餘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為國家挽回經損310萬元。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540件711人.受理移送審查起案件488件616人.審查民事行政申訴案件80件,接待來信來訪、控告、申訴和舉報301人次。在中共宣恩縣委和恩施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縣人大政協的監督、縣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圍繞全縣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大局,院黨組與全體幹部職工一起,狠抓檢察隊伍建設,切實履行檢察職能,努力改善基礎設施,為構建“和諧宣恩”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主要職能

宣恩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恩施州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的監督;服從縣委和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安。
(二)制定全縣檢察工作規劃,確定檢察工作措施,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危害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需要直接受理並經省檢察院批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刑事案件依法審杳批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實施檢察技術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向立法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
(十一)負責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人員,協同組織、人事部門管理考核檢察官;組織檢察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檢察員的任免。
(十三)負責檢察官、司法警察(檢、警)授銜和刑事技術人員職稱的呈報和管理工作,規劃和實施機關的財務、裝備、檢察信息技術工作。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承辦的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