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縣民政局

宜賓縣民政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簡介

根據《中共宜賓縣委宜賓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宜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縣委發〔2010〕21號),設立宜賓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
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
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
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宜賓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指導、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相關配套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黨組、總支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辦社會組織工委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查處違法婚姻;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查處殯葬違法行為;負責指導公墓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求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市州、區縣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協調工作;指導全縣殯葬、婚姻服務和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擬訂全縣優撫配套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復員回鄉退伍軍人、公務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等人員的傷殘評定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的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擬定救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信息工作以及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五保戶供養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敬老院建設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貫徹實施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指導縣慈善總會發展慈善事業並開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五)社會救助股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和縣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承擔縣基層自治組織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宜賓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設定和配備;社會組織工委專職副書記1名;股室負責人職數7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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