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規劃局

根據《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宜賓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宜委發〔2014〕16號),設立宜賓市城鄉規劃局(簡稱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賓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宜賓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宜委發〔2014〕16號),設立宜賓市城鄉規劃局(簡稱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和監督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二)實施規劃集中統一管理,加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強化規劃編制、執行與督察工作,形成科學有效的工作體系。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地方性城鄉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園林綠化規劃的編制、修訂、調整;依法對規劃成果進行管理。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

(三)參與制定國家區域規劃、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計畫、用地計畫等。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參與研究提出城市分期建設的目標和內容。

(四)直接負責“中心城區”(指翠屏區所轄的東城、南城、西城、北城、南岸、西郊、安阜、趙場、象鼻、菜壩、李莊、南廣所屬的城市規劃區域,下同)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註冊規劃師的初審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橋樑(含立交橋)、隧道、軌道交通、給水、排水、燃氣、電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的巡查,核發處罰決定書。

(七)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大型廣告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城市現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設計方案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宜賓市城鄉規劃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財務、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效能建設、安全保衛、愛國衛生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二)規劃編制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修訂、調整;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大型廣告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地塊規劃條件論證、規劃用地性質、主要規劃指標的調整論證;負責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有關部門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用地規劃科。

依法對“中心城區”行政性劃撥用地上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和依法擬定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參與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規劃調整方案的制訂;參與建設用地計畫的制訂。

(四)建築規劃科。

負責“中心城區”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總平面、建築方案(含項目的景觀綠化)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中心城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負責對“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風貌、危房改造、臨時建築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參與建築工程項目規劃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五)市政規劃科。

負責“中心城區”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重大市政工程項目規劃調整論證、報批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橋樑(含立交橋)、隧道、軌道交通、給水、排水、燃氣、電力等市政基礎設施方案的審查;參與城市供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負責“中心城區”市政工程、公園綠地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參與市政工程、公園綠地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參與重大項目交通評價工作。

(六)村鎮規劃科。

指導市級(含市級)以上重點鎮總體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市級及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監管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的實施。

(七)規劃技術科。

研究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時序;負責組織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安排下達指令性技術任務,做好技術協調;負責起草業務技術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技術會的組織工作;負責規劃方案公告。

(八)法規監察科(信訪科)。

負責對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建設項目規劃核實;負責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的巡查,核發處罰決定書;負責對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查處的監督;協助省政府派駐規劃督察員做好對全市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和行為的督查督辦;負責信訪維穩工作,承擔有關行政案件的應訴和複議工作。

(九)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承辦幹部任免、後備幹部選拔、局機關幹部和所屬單位科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註冊規劃師的初審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及全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組決議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計生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宜賓市城鄉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市監察局派駐專項行政編制1名,即監察室主任。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城市規划行政管理的職責劃分。

1.市規劃局直接負責“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2.保留市規劃局翠屏分局,設局長、副局長各1名。市規劃局翠屏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岷江新區、李莊鎮範圍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以下層次的專項規劃編制以及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具體工作,負責具體辦理《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3.保留市規劃局南溪分局,與南溪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合署辦公。市規劃局南溪分局負責南溪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4.宜賓縣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宜賓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5.保留市規劃局臨港開發區分局,與臨港開發區管委會規建環保局合署辦公。市規劃局臨港開發區分局負責白沙、沙坪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設計、風景名勝區規劃、園林綠化規劃等的編制、修訂、調整;負責白沙、沙坪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道路、橋樑(含立交橋)、隧道、軌道交通、給水、排水、燃氣、電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白沙、沙坪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大型廣告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白沙、沙坪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現有建築外立面裝飾設計方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核發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6.不再保留市規劃局柏溪分局和竹海分局。

(二)拆除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

市規劃局作為全市拆除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單位,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含白沙、沙坪街道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違法建設的巡查、立案調查、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翠屏區、南溪區、宜賓縣人民政府作為本域內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拆除以及發現、防範、制止違法建設等工作。臨港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白沙、沙坪街道所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立案調查、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和拆除等工作。

(三)農村住宅等建設管理的職責分工。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村住宅、鄉村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規劃建設管理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臨港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四)將宜賓市城鄉規劃建設監察執法支隊更名為宜賓市城鄉規劃監察執法支隊。市規劃局管理市城鄉規劃勘察設計院、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市城鄉規劃地理信息中心、市城鄉規劃監察執法支隊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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