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縣森林公安局

宜章縣森林公安局地址:宜章縣玉溪鎮文明北路38號1982年,省公安廳、林業廳、財政廳、人事廳等八家聯合下文批准成立宜章縣公安局林業治安股,同時成立城關、團結和莽山三個林業派出所。

簡介

一、機構沿革簡介

1988年3月19日,“湘林公[1988]07號”檔案撤“林業治安股”而成立“宜章縣公安局林業公安分局”,分局內設政工秘書股、治安刑偵股和預審股,下設騎田派出所、溶家洞派出所和莽山派出所,撤銷原城關、團結兩個林業派出所。1989年12月,治安刑偵股分設為治安股和刑偵股,改政工秘書股為辦公室。宜章森林公安雛形基本形成。
1992年6月,“宜章縣公安局林業公安分局”更名為“宜章縣公安局林業分局”, 1993年1月4日,根據湘編辦[1993]1號檔案精神,宜章縣公安局林業分局加掛“宜章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
1995年5月,宜章縣公安局騎田林業派出所和宜章縣公安局溶家洞林業派出所收歸分局統一管理,擴大其管轄範圍,同時分別更名為“宜章縣公安局梅田林業派出所”和“宜章縣公安局團結林業派出所”。1995年7月10日,“湘編辦[1995]38號”檔案批准增設宜章縣公安局白石渡林業派出所,1995年9月27日,“湘公(治)[1995]72號”檔案批准增設宜章縣公安局近城林業派出所。2001年5月29日,根據省公安廳、省林業廳和省編委聯合下發的“湘編辦[2001]23號”檔案精神,林業公安單位名稱由原來的“宜章縣公安局林業分局”規範更改為“宜章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或“宜章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分局所轄基層林業派出所相應由“宜章縣公安局XX林業派出所”更名為“宜章縣公安局森林分局XX派出所”等。
2002年6月7日,宜章縣人民政府“宜政辦發[2002]40號”檔案明確森林公安分局為縣屬二級機構,定為副科(局)級單位,人事、財務關係隸屬縣林業局,業務管理歸縣公安局,受雙重領導;內設辦公室、刑偵股、預審股、治安股和森防股(對外稱“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等5個職能股室,下設團結、梅田、白石渡、近城和莽山等5個基層派出所;核定事業專項編制65人。 

2008年9月8日,省編辦、省林業廳、省公安廳和省人事廳根據“中央編辦發[2007]19號”檔案精神聯合下發“湘編辦[2008]50號”檔案將全省森林公安事業專項編制全部置換成政法專項編制,納入政法專項編制序列,同時規範全省森林公安機構名稱,“宜章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更名為“宜章縣森林公安局”,2009年7月,莽山派出所收歸宜章縣森林公安局統一管理。2009年3月17日,“郴編辦[2009]63號”檔案核定宜章縣森林公安局60名政法專項編制,同時核銷原來的65名事業專項編制,2009年11月25日,在編在崗民警全部被“郴實辦函[2009]6號”檔案核定登記為國家公務員。繼續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森林防火辦事機構與森林公安機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體制。目前宜章縣森林公安局內設辦公室、刑偵治安股、法制股和森防股(對外稱“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等4個職能股室,下設團結、梅田、白石渡、近城和莽山等5個基層派出所。  

二、森林公安機關的性質

森林公安機關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是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列入各級公安序列的專業公安警種,是公安機關派駐林區帶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司法、公安行政執法和林業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和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是生態建設的重要參與者、生態安全的首要保護者、生態文明的積極創造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 責 人: 胡丙澤 (主任)
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和對各業務股所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2、負責全局性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及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決定事項的組織協調、督促辦理等工作。
3、負責局領導公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協助局領導處理緊急事務和突發事件。
4、擬制和監督執行全局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5、起草並審核全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等文電材料。
[刑偵治安股]
 負 責 人:侯湘林(股長)
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2、負責落實上級刑偵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交辦的各項刑偵業務工作。
3、及時研究和掌握全縣森林和野生動植物案件特點和規律,並提出相應對策和措施。
4、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整治行動。 

[法制股]
負 責 人:張世平(股長)
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森林公安機關法制工作。
2、負責收集森林公安套用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彙編,提供法律、法規諮詢服務工作。
3、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實施聽證和訴訟工作。
4、負責全縣森林公安管轄的各類案件報送領導審批前的質量審核把關工作。
5、負責全局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森林消防股]
 負責人:胡曉林(副局長兼森林消防股長、縣森防辦副主任)
工作職責:
1、檢查、監督各鄉(鎮)、林場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落實,指導各鄉(鎮)、場的森林防火工作。
2、及時傳達做好召開指揮部成員和森林防火工作會議的有關工作,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負責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戶的具體實施。
3、組織檢查本縣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措施及設施規劃建設的實施,制定完善撲火預備方案,組織和指揮撲救重大森林火災。 


領導班子

局 長:曾亞歷,主持全面工作。
政 委:杜才華,主管人事、紀檢監察和民警思想政治等隊伍建設方面的工作,協同局長做好其它工作。
副局長:李吉慶,協助局長抓全面工作,聯繫近城派出所。
副局長:李志祥,分管法制工作,聯繫法制股、莽山派出所。
副政委(兼支部書記):鄧文榮,分管內勤內務管理工作和黨務工作,兼管政工工作,協助政委做好隊伍管理工作,聯繫辦公室。
副局長:胡曉林,分管森林防火工作和建整扶貧工作,聯繫森林消防股、梅田派出所和縣森林消防大隊。
紀檢委員:蔡道勝,分管刑偵治安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聯繫刑偵治安股、團結派出所。
工會主席:肖世偉,分管工、青、婦聯和計畫生育工作,聯繫白石渡派出所。 

職能

三、主要職責和許可權
森林公安機關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是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列入各級公安序列的專業公安警種,是公安機關派駐林區帶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公安行政執法和林業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和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一)主要職責
根據森林法和《關於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的意見》(林安字[2003]234號)規定,森林公安的基本職責是: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生態安全。
(二)主要許可權
1、依法行使林業行政案件處罰權;
2、依法行使涉林治安案件處罰權;
3、依法行使涉林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等職權;
4、承擔宜章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湘公通[2011]45號)“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涉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從2011年8月1日起,森林公安機關對涉林刑事案件行使受案、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等職權。根據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林業廳聯合下發的(湘林公[2011]4號)“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和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從2011年8月1日起,森林公安機關對發生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治安案件行使治安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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