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

《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於2009年11月19日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宜府辦發〔2009〕71號印發。該《程式》分受理條件、受理原則、複查覆核程式3部分。

基本信息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的通知
宜府辦發〔2009〕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程式

根據《信訪條例》及《江西省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覆核工作暫行規定》,為規範我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式。

一、受理條件

信訪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訪事項複查覆核須具備下列條件:
1、信訪人不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其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複查意見,要求市政府進行複查覆核的。
2、向市政府申請複查,信訪人要提供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對該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複印件);向市政府申請覆核,信訪人要提供原辦理單位對該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對該信訪事項作出的複查意見(複印件)。
3、信訪人在收到書面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覆核申請的。

二、受理原則

1、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待信訪複查覆核申請當事人,統一受理市政府複查覆核事項。
2、信訪人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查覆核申請,可以通過郵寄,也可以直接遞交到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3、對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口頭申請,並提出原處理、複查結果複印件。口頭申請的,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信訪複查覆核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經信訪人核對無誤後簽字。
4、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信訪人的複查覆核申請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口頭或書面將決定及理由告知信訪當事人。
5、設立一事一辦的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該信訪事項對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信訪局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組成,其中對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為工作小組組長。

三、複查覆核程式

1、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信訪事項複查覆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提出工作建議,包括該信訪事項的複查或覆核工作小組的組成單位等,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審議。
2、審議同意後,對該信訪事項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或複查的,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小組代表市政府進行複查或覆核。
3、複查覆核工作小組應在15日內提出複查覆核意見,並經工作小組組長簽發,送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後報該信訪事項對口的市政府領導審定。
4、信訪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市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負責協調組織複查覆核。
5、複查覆核意見經審定同意後加蓋“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專用章”,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辦公室或該信訪事項對口的政府工作部門將複查覆核意見告知信訪人,並抄送該信訪事項的複查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6、對確需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會議進行研究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由其辦公室報請複查覆核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複查覆核工作會議。研究複查覆核意見後,以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會名義下文回覆信訪當事人,並抄送該信訪事項的複查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7、整個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工作應在收到複查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聽證所需時間除外)完成,並由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委員辦公室進行督查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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