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的職責。(二)增加參與防災救災的職責。
(三)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導和監督,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的職責。
(四)加強對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市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規章和辦法。(二)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三)擬訂、申報國家和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人民防空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六)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指導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組織訓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擬訂人民防空演習(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承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擬訂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隊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市人民防空警報網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和全市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九)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責任,編制全市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組織全市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監督執行人民防空技術標準,監管全市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
(十一)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一)綜合科
負責組織協調辦機關各科、直屬單位工作,督辦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綜合統計、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勞動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黨務工作;負責機關幹部教育、思想政治和紀檢監察工作,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辦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目標管理和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設備的計畫、申請、分配、核算和管理責任;指導監督全市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經費綜合預算、決算的編報和使用管理,組織縣(市、區)內部審計;承擔監督縣(市、區)人民防空財務制度執行的責任;擬訂戰時防空襲物資保障計畫;承擔辦機關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二)工程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核全市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設計審查、施工質量、驗收備案工作;負責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工作;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維護維修、加固改造、拆除報廢等工作;承擔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點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及質量安全;負責全市平站結合工程的防汛、消防安全管理、檢查工作;指導縣(市、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三)指揮通信科
負責擬訂、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檢查指導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及通信警報的建設規劃、計畫和保障方案,監督人防通信警報設施的拆除遷移工作,保障指揮通信暢通;檢查指導人防通信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戰時組織人民民眾進行防空隱蔽、城市人口疏散,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實施燈火管制,平時組織指導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練;戰時組織發放防空襲警報,擬訂全市人防演習(練)方案,審批下一級人防演習(練)方案;指導全市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疏散地域建設。
(四)法規科
承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責任;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規章和辦法,承擔有關人民防空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依法對城市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進行稽查;負責承辦人防行政執法人員法規培訓,指導縣(市、區)人防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民防空防災教育計畫,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知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