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

一、機構基本信息
(一)機構名稱: 宜城市國土資源局
(二)辦公地點: 宜城市望江路104號
(三)職能配置(三定方案):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措施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鎮(辦事處、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上級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辦法,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上級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管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全市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領導名錄、分工
黨委書記、局長:劉建國
主持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何家啟
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外出期間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工作;分管科室:耕保科、利用科;聯繫單位: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國土資源綜合服務中心。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胡勁松
分管礦政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信訪和業務涉法工作(信訪和業務涉法工作由監察科牽頭,實行歸口辦理);分管科室:礦管科、監察科;聯繫單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流水國土所、南營國土所。
副局長、黨委委員:曹明東
分管地籍管理;分管科室:地籍科;聯繫單位:規劃隊、鄢城國土所、小河國土所。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張�
分管黨務、人事、紀檢監察、工會、機關、財務;分管科室:辦公室、人事科、紀檢監察室;聯繫單位:板橋店國土所、王集國土所。
總工程師、黨委委員:尚顯聯
分管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分管科室:規劃科;聯繫單位:土地整理中心、鄭集國土所、孔灣國土所。
黨委委員:陳濤分管招商引資、行政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分管科室:行政服務科;聯繫單位:雷河國土所、劉猴國土所。
(五)內設機構及工作職責、電話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對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業務等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按規定承辦管理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行政服務科
統一受理經市人民政府核准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根據局黨委的授權,對報件的實質和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對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的辦理進行督辦和協調;負責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與局機關相關科室工作的銜接;接受當事人的諮詢,實行政務公開、即時辦結、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四政策法規監察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對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防範國土資源違法的執法監管長效機制;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規劃科
編制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市土地管理形勢分析、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
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全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辦法;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九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擔市級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負責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管理國家和省在我市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專項地質勘查;組織擬訂地質礦產勘查規劃計畫;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市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協調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財務科
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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