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變法之令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 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卒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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