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旅客進出境安家物品管理規定

主要內容(一)獲準進境定居的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三)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准的口岸運進,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准檔案,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時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四)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自用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主要內容

(一)獲準進境定居的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經核准,定居旅客攜運進境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在“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以外的自用物品,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個品種限1件。
定居旅客自用小汽車和機車,準予每戶徵稅進境1輛。
(二)“定居旅客進境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櫃、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傳真機、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家具、燈具、餐料(含飲料、酒)、小汽車、機車。
(三)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准的口岸運進,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准檔案,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時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四)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自用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五)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進出境手續

(一)定居旅客持以下單證向主管地海關申請:
1.申請人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
3.提、運單及物品清單(包括箱號、物品、數量、價格)各一式二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定居旅客憑主管地海關制發的關封向口岸海關辦理物品進出境報關手續,如進境機動交通工具,旅客還需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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