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畜牧獸醫局

5.負責全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5.協助抓好全縣畜牧獸醫管理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工作。 3.負責轄區內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機構領導

局長:莫靡,主持縣畜牧獸醫局全面工作。
黨組書記:王錫仁,分管縣畜牧獸醫局黨務、行政事務、動物衛生監督、獸藥飼料監督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獸醫股、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副局長:莫仕高,分管縣畜牧獸醫局畜牧業生產、統計等工作,分管畜牧股。
副局長:秦以升,分管縣畜牧獸醫局動物防疫、檢疫、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分管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機構設定

(一)機構簡介。
根據《定安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定安縣畜牧獸醫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定編〔2007〕23號)精神,設定定安縣畜牧獸醫局,負責全縣畜牧獸醫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畜牧獸醫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全縣畜牧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提出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
2.主管全縣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和套用工作。
3.主管全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組織我縣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4.主管全縣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管理工作。
5.負責全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6.主管全縣種畜禽管理工作。
7.做好全縣草地保護和開發工作。
8.主管並指導全縣畜牧獸醫各所站的工作。
辦公地址:海南省定安縣定城鎮見龍大道545號。
(二)內設部門。
辦公室:1.負責本單位的公文及各項工作規章、制度、方案和生產規劃的制定,並督促實施。2.負責單位日常行政事務和資料、檔案建檔及物資管理工作。3.負責協調與相關單位、本單位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4.抓好工作的跟蹤督辦,對相關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妥善處理和解決。5.協助抓好全縣畜牧獸醫管理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工作。6.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畜牧股:1.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生產計畫,結合當前工作情況向領導及時提出發展畜牧業生產建議。2.負責審核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以外的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負責引進、推廣畜禽良種,提高地方畜禽品種質量,改良地方畜禽品種。3.負責轄區內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對種畜改良站及畜禽良種場、畜禽養殖戶統計、分類、建檔,統一管理。4.推廣畜禽科學養殖技術,指導全縣畜牧業生產。5.提供畜牧飼料配方,指導配合飼料生產。6.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畜牧生產任務。
獸醫股:1.依法制訂全縣動物防疫的管理辦法、規定和規程,制訂全縣畜禽防疫、檢疫、治療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動物診療許可、註冊執業獸醫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3.負責轄區內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生物製品的監督管理。4.負責組織轄區內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5.負責全縣畜禽防、檢、治情況的月報、季報和年報。6.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獸醫管理工作任務。
(三)下屬單位。
定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主要職責:1.負責對轄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章、制度、辦法、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理違反《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決定獸醫衛生行政處罰,受理獸醫衛生行政複議案件,裁決獸醫衛生技術爭議。2.承擔本地區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負責有關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的管理髮放和有關建築工程在畜禽防疫要求方面的驗收。3.依法組織實施全縣所有飼養動物的預防注射、佩帶免疫標識,及發放免疫證明和建立免疫檔案等工作,負責全縣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4.依法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屠宰、加工、運輸、銷售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動物產品安全監管。5.負責全縣動物防疫監督員、防疫員、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及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定安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根據《定安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設立定安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批覆》(定編〔2009〕83號)精神,設定定安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隸屬縣畜牧獸醫局。主要職責:1.作為技術支撐機構,協助制訂科學的動物疫病防治政策和建立有效的疫病控制計畫與措施。2.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監測、預警、預報、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診斷、鑑定與分析、疫情報告,為轄區內動物疫情的發展態勢提供科學的分析。3.負責轄區內動物免疫監測工作,並提供動物免疫水平報告。4.指導全縣各鎮級獸醫診斷室的業務開展,負責轄區內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5.負責診斷新技術與試劑的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針對動物疫病診斷、防治等獸醫衛生技術培訓及對外技術交流、諮詢與服務。
三、部門動態
四、人事信息
五、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5.《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6.《獸藥管理條例》、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9.《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0.《草原防火條例》、11.《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1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1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1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15.《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16.《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17.《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18.《鄉村獸醫管理辦法》、19.《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1.《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22.《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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