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旅遊發展委員會

2、旅遊資源保護由縣國土環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協調實施。 4、旅遊交通運輸由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協助管理。 7、組織旅遊會議、賽事和會展由縣文化、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提升旅遊服務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組織實施本縣旅遊工作。
(二)統籌協調全縣旅遊業發展。
(三)組織制定全縣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編制旅遊資源的功能區規劃和配置;提出旅遊環境綜合治理的意見,依法組織重要旅遊項目建設的論證和審核工作。
(四)負責旅遊信息化、網路化建設和旅遊標示體系建設;協調旅遊產業對外開放工作;負責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各類特色旅遊的相關工作。
(五)組織編制全縣性的旅遊項目招商引資目錄;組織和指導重大旅遊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促進和引導本縣旅遊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
(六)擬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組織協調重大旅遊節慶活動;承擔全縣旅遊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實施旅遊市場秩序的規範管理;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經營行為和旅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牽頭協調、指導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和旅遊行風建設;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管理旅遊交通運輸。
(八)統一管理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監督貫徹實施國家和行業有關旅遊標準,會同價格管理部門監督旅遊收費標準。受理旅遊服務質量投訴,依法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利。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發展戰略,指導和管理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旅遊景區內導遊的考核管理工作。
(十)指導縣旅遊協會和各旅遊中介組織工作。
(十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三、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內設辦公室、旅遊規劃開發綜合股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股3個股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培訓、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旅遊規劃開發綜合股。
負責本縣旅遊科研和課題研究,提出本縣旅遊發展戰略;承擔旅遊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旅遊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旅遊信息化、網路化建設工作;制定旅遊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景區內導遊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旅遊資源普查工作;擬定本縣旅遊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要旅遊項目建設的論證和審核工作,並按程式報批;負責旅遊商品規劃、開發和管理;指導旅遊景區(點)的管理;統籌協調旅遊項目招商引資工作;引導本縣旅遊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承擔旅遊發展基金的申報和管理;組織和指導重大旅遊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指導旅遊新業態開發建設和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有關工作;指導假日旅遊有關工作;指導重大旅遊會議和旅遊賽事以及會展活動的策劃並組織實施。
(三)旅遊質量監督管理股。
負責實施旅遊市場秩序的規範管理;受理旅遊服務質量投訴,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經營行為和旅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牽頭協調、指導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和旅遊行風建設;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管理旅遊交通運輸。
四、其他事項
(一)加強旅遊綜合協調職能。旅遊規劃、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市場監管、旅遊安全、旅遊交通以及發展旅遊新業態等工作由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具體由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組織專題調研,提出目標和決策措施,縣政府向有關部門下達檔案,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監督落實。
1、重大旅遊項目建設論證和審核由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在審批或審核前應當書面徵求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意見。
2、旅遊資源保護由縣國土環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協調實施。
3、旅遊安全工作由縣公安、安全生產、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監督落實。
4、旅遊交通運輸由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協助管理。
5、旅遊市場整治由縣工商、公安、交通、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牽頭協商。
6、旅遊收費標準制定由縣物價管理部門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參與審核。
7、組織旅遊會議、賽事和會展由縣文化、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
8、發展旅遊新業態由縣旅遊發展委員會會同縣發改、建設、漁業、國土環境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劃建設。
(二)代行縣南麗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職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能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