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受理機構
定安縣公安局
承諾時限
7工作日
法律依據
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申報條件
(一)夫妻互相投靠落戶;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四)隨軍家屬落戶;
(五)幹部、工人調動落戶;
(六)錄用幹部、招收工人落戶;
審批程式
1、向遷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與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2、向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簽署遷出意見;
3、戶口遷入單位與派出所簽署意見;
4、提交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戶籍管理中隊受理與中隊隊長審核;
5、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長審批;
6、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戶籍中隊開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材料名稱 |
(1)夫妻互相投靠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三證的原件與複印件),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子女出生證(前三證的原件與複印件)、親屬關係證明,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前二證的原件與複印件)和親屬關係證明,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
(4)隨軍家屬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軍官所在部隊師、旅政治部批准其家屬隨軍證件、團級部隊出具服兵役證明,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
(5)幹部、工人調動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幹部(工人)調動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前二證的原件與複印件)、調入單位證明,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
(6)錄用幹部、招收工人落戶申請材料:申請人憑市、縣以上(含市、縣)人事、勞動部門錄用、招收手續、單位證明,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