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合辦

是清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與其共同舉辦工礦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 官商合辦的具體作法是由官、商雙方訂立契約,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盈餘分配辦法,各按認股比例出資,互派代表參加企業工作。 但實際上經營管理大權仍操在諸官方委派人員的手中,商股代表處於無權地位,所以商人多不願投資入股。

是清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與其共同舉辦工礦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官商合辦的具體作法是由官、商雙方訂立契約,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盈余分配辦法,各按認股比例出資,互派代表參加企業工作。但實際上經營管理大權仍操在諸官方委派人員的手中,商股代表處於無權地位,所以商人多不願投資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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