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宋啟宏(1893—1965),字任夫,平陽人。清宣統三年(1911)畢業於浙江省立第十中學。191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曾參加五四運動反章(駐日公使章宗祥)示威斗爭。以畢業成績優異,次年保送法官培訓。1927年,調任浙江高等法院推事,後任民一庭庭長。1938年初,指調最高法院,因國民政府將遷重慶而未去。8月,改調浙江高一分院民庭庭長。
主要經歷
1945年4月,任高一分院平陽北港水頭分庭庭長,永嘉貨物稅局局長俞乾侵吞巨額稅款,瑞安地方法院因專員張寶琛干預,判其無罪。啟宏接受複審,徹夜閱卷評議,改判有期徒刑8年。1947年1月,調任南京最高法院民一庭推事,對溫州碼頭擔幫橫行感觸甚深,認為“擔幫權系封建霸權,物權篇並無規定,不應根據民法總則——法律所未規定者——而予以保護”。得到大法官洪文瀾讚許。1948年11月辭職,回溫州定居,結束30年法官生涯。因子、婿亦為法政大學法學士,遂自書一聯:“金馬玉堂三學士,清風明月一推官。”次年受聘任英士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講授《民事訴訟法》。1965年病逝,享年72歲。啟宏對民法學造詣甚深,廉潔自守,不徇私情,嘗諭子女云:“法官眼角著不得金銀屑。”在溫8年,除祖業外,別無長物。